看不懂的裝修合同條款
花橋有的裝修公司“合同造價”下列的條款有一條為“造價中如有非故意遺漏的項目需經客戶簽字認可,進行增項”。從字面理解,非故意的行為是無意識、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行為。相反,故意的行為就是有意識、有需要和有目的的行為。再進一步推理,是不是裝修公司故意遺漏的項目無需經客戶簽字認可就可以進行增項呢?大部分消費者可能稀里糊涂地在此簽字畫押了,但是有沒有可能就此給裝修公司的種種增項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依據呢?我關于外帶預算書的議論,得到了“留言”朋友的善意解釋。但愿這個條款也有一個善意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