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車市場風景獨好
可無法實現“充電自由”
成為眾多車主的煩心事
想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
卻過不了小區物業這一關
合理嗎?
李某系沈陽市鐵西區某小區業主,其與開發商簽訂《地下車位租賃協議》,約定租賃年限20年,剩余年限為開發商贈送,使用年限同住宅土地使用證年限。李某因購買新能源汽車,擬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需召開業主大會為由拒絕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導致李某無法向相關部門申請安裝充電樁。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物業公司協助辦理安裝充電樁手續。
那么
業主有權申請在自家車位裝充電樁嗎?
會侵犯其他業主的權益嗎?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法院認為,業主作為案涉車位的長期使用權人,有權申請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設施,物業公司應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按照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給予配合、提供便利。根據《地下車位租賃協議》約定,業主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且產權單位鐵西區人防辦明確表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不反對業主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以此拒絕缺乏依據。
關于物業公司主張安裝充電樁需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問題,本案中,李某對案涉車位享有長期的專屬使用權,安裝充電樁時因布設電線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故法院對物業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采納。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文件,并協助辦理安裝所必需的其他手續。
法官:業主的正當合理需求應盡量滿足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基本原則的高度規定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個創舉。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2016年7月25日,國家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然而實踐中,物業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慮,甚至僅因怕麻煩而設置障礙。雖然目前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是否出具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沒有明確約定,但面對不斷發展的現實生活,物業公司應當不忘物業企業的服務宗旨,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內,盡量滿足業主提出的正當合理需求。況且物業出具同意書僅是安裝充電樁的環節之一,具體能否安裝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勘察。因此,物業公司在專門機構得出結論之前將其拒之門外,有違服務宗旨,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裝充電樁后,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物業公司仍應肩負起安全保障義務,在發現不當行為、安全隱患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
小小充電樁背后
關系著廣大車主的權益
也關系著綠色低碳國家政策的落實
物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利
不該讓業主望“車”興嘆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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