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用AI“復活”李玟、喬任梁侵權嗎?律師解讀
近日
用AI技術“復活”已故親人火了
在生成式AI技術的發展浪潮之下
與逝去親人“再見一面”似乎日漸成為可能
不過,這其中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此前,知名音樂人包小柏成功運用AI技術“復活”了已離世兩年的女兒,“數字世界”里的女兒不僅會唱歌跳舞,還能跟家人對話,場面十分感人。
然而近期,逝世明星的AI視頻頻繁出現在短視頻平臺。視頻中,AI李玟表示“希望你們都能活得很好”,AI高以翔稱“你們的每一個留言、每一份關懷我都感受到了”,AI喬任梁也在跟粉絲問好。
用AI技術
“復活”已逝明星的行為愈演愈烈
也備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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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生前經紀人轉達高以翔家人的意見,稱不希望高以翔肖像被他人任意使用,嚴厲譴責并堅決抵制該行為,若不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家人會采取法律行動。
喬任梁父親告訴媒體記者,對于網絡上傳播的“兒子被復活”影像表示不能接受,感到非常不適,希望對方盡快下架,“他們未征求我們同意,這是在揭傷疤”。
AI“復活”逝者服務
少則幾十元,多則上萬元
此前媒體就曾報道,電商平臺已出現不少AI“復活”服務。有商家售出超400單,少則幾十元一單,多則數千、上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用AI復活李玟的博主自稱是因受到粉絲請求義務做的,而在視頻評論區,有人則打著溫情的名義趁機做起AI推廣、收費服務,不少網友還咨詢該博主制作逝者“復活”視頻怎么收費。有記者與其中一位相關博主取得聯系,對方迅速發來了一則收費清單,表示制作逝世藝人的視頻不收費,“復活”其他逝者則要收取一定手工費。
那么
用AI“復活”已逝明星的行為
是否涉嫌侵權?
若此舉不以盈利為目的,算不算侵權?
如何維護逝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陳勇勇律師表示,法律除保護生者的人格權外,對死者的人格權益亦加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明確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并且,2023年1月10日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明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
故未經逝者親屬等同意的情況下,用AI復活已逝明星的行為涉嫌侵權,逝者相關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陳勇勇律師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影迷和歌迷不以盈利為目的制作AI“復活”視頻的行為,顯然并不屬于上述規定的為公共利益等使用情形,故仍構成侵權。
陳勇勇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若發現以盈利為目的的AI“復活”視頻行為,可以向該視頻發布平臺等網絡服務提供者舉報,同時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且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AI技術“復活”逝者
表達對親友的思念之情可以理解
但前提是要遵守法律法規
不能突破道德倫理的邊界
更不能給逝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對此,你怎么看?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