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低成本裝修、甲醛超標…租到“奪命串串房”咋辦?
在異地工作
遇到裝修精致、性價比高的出租房
想必許多租客都很難拒絕
殊不知,住進這樣的房子
卻是噩夢的開始
精挑細選租到“串串房”
甲醛超標坑慘租客
當前房屋租賃市場存在不少“串串房”,顯著特點就是使用廉價劣質的裝修材料和家電家具,雖然看上去很新且精致,但實際上不僅因裝修質量差影響居住,屋內有毒物質如甲醛、苯、TVOC等含量也超標,危及租客身體健康。“串串房”也因此被稱為“白血病套餐房”。
△漫畫:李曉軍
今年2月1日,到福建廈門打工的潘先生精挑細選租下一個公寓的單間,不僅價格較為便宜,房間內部還很精致。然而,住了不到兩個月,他總感覺室內空氣有異味,晚上失眠,鼻子不舒服,洗頭時頭發掉得厲害。
潘先生懷疑自己租到了“串串房”,便找了專門的檢測機構,檢測結果顯示屋內甲醛等有害物質含量明顯超標。他立刻拿著檢測報告找到租房中介要求退租,中介把責任推給了房東,房東一口咬死“房子沒問題”不給退,最后在派出所、居委會多方協調下,房東只愿意退一半押金。
記者調查發現,因租到“串串房”而致身體健康受損的人不在少數,而這些人還同時遭遇維權難題。例如,出租人不承認房屋有毒物質超標、只愿解除合同但不退押金、二房東/房屋中介和房東之間相互推卸責任等。而承租人因多是外地來打工的年輕人,一般很少有精力走到訴訟這一步,往往只能不了了之,自認倒霉。
△社交平臺上有關串串房的討論
對此,有網友調侃
“我承認我確實是想省錢,
但這房子怎么想要我的命?”
那么,“串串房”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租客應該如何合理維權?
對于房東和中介來說
將“串串房”向外出租是否違法?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指出,將有毒物質含量超標、充滿劣質家具的房屋向外出租,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都對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作了規定,此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2002)等也對房屋租賃的安全性、環保性以及租賃物的質量提出了明確要求。
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基本的居住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結構安全、設施設備完好、空氣質量達標等。有毒有害的家具、劣質的裝修等,會造成房屋內甲醛、苯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顯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租賃用途,無法滿足租戶的居住需求,構成了對租賃合同義務的違反,甚至會對租戶的人身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構成對租戶健康權的侵害。

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長楊勤法認為,出租人不向承租人作任何提示,存在合同欺詐、隱瞞之嫌,這樣形成的合同無效,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從合同的效力來看,未向承租人進行任何提示的租賃合同應屬可撤銷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欺詐。而在‘串串房’租賃情境下,出租人不僅未盡對承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還在明知住房可能會對承租人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下隱瞞房屋不宜住人的實情對外出租,顯然已構成欺詐行為,故承租人可主張撤銷該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楊勤法說。
他提出,除主張撤銷合同外,承租人亦可直接主張解除該租賃合同,具體的解除路徑有三: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直接向出租人主張違約責任以解除合同;向出租人主張侵權責任以解除合同。若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有害物質超標構成侵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屬于根本違約,這種情況下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從而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承租的房屋存在甲醛超標等問題,對承租人的健康造成傷害,承租人可以用甲醛檢測報告為證據與房東進行協商,要求其采取補救措施或解除租賃合同。此外,承租人有權要求退回剩余的租金,并要求房東支付違約金。如果協商不成,承租人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的幫助,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或賠償損失。”楊勤法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鴻飛認為,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選擇通過中介機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客除與房東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外,還與中介機構存在中介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中介機構在簽訂合同前,應當根據其專業知識,仔細檢查房屋及其設備設施的相關情況,并如實將相關情況向租客進行匯報。如果在這過程中,中介機構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而故意隱瞞不告知租客,或者根據中介機構的專業知識應當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而由于其疏忽沒有發現,由此導致租客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中介機構應退還租客支付的報酬,并根據其過錯程度對租客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想要將“串串房”逐出租賃市場
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力度
作為租房人,也要提高法律意識
提前做足“功課”
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維權!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