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熱點】泡溫泉、健身…被商家直播!構成侵權嗎?
吃飯、健身、逛街購物
甚至是泡溫泉
都有可能成為別人直播間的“風景”?

正在悠閑地泡著溫泉,卻突然發現自己成了別人手機屏幕上的“風景”?這是最近發生在婷婷(化名)身上的一幕。婷婷經了解后得知,原來是消費所在的溫泉度假村為了營銷吸引游客,在顧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度假村內游客們正在泡溫泉的畫面現場直播出去了。
“后來我去找商家說不想露臉出鏡,商家就把包含我畫面的視頻刪除了,但是我看到他們后來還在繼續直播拍別人。”婷婷說。
圖源:網絡
事實上,商家利用消費者
真實消費場景引流的現象并不鮮見
社交平臺上就有網友吐槽過類似遭遇




評論區內
大部分網友對被迫出鏡感到尷尬和煩心
尤其反感被直播間的觀眾“評頭論足”
更有網友擔心自己的隱私被泄露


面對眾多消費者的質疑和批評,部分商家回應稱,直播是為了更好地展示消費場景。在被問及是否會向顧客征求入鏡同意時,某商家主播稱,“不可能每個人都去問一下”,還強調他們在直播過程中并未對顧客造成任何實質性損害。
那么
一句“未造成實質性損害”
就可以隨意對消費者進行直播嗎?
商家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消費者應當如何維權?
未經同意公開視頻
侵犯肖像權當擔責
消費者可通過多種方式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你有過被迫入鏡直播間的經歷嗎?
對于商家這種行為有何看法?
歡迎留言~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