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五一”勞動節與你相關的法律小知識!
又是一年“五一”國際勞動節
在過去的日子里
勞動者在自己的崗位上兢兢業業
用行動詮釋著勞動之美
向所有平凡而偉大的勞動者
致敬!
在享受勞動節小長假的同時
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勞動法律小知識
你知道嗎?
憲法規定了勞動者的
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起來看看吧!

除了憲法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也保護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你知道勞動節加班費怎么算嗎?
你知道社保是否能自愿放棄嗎?
接下來
我們一起了解這些知識吧!

01
勞動節加班費怎么算?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在5月1日當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在4月29日至4月30日、5月2日至5月3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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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憑證,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管理松散、法律意識淡薄或者為了逃避勞動法下的義務,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因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用人單位拒不簽訂的,可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相關證據,比如社保繳費清單、銀行流水、上班記錄等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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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
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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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社保是可以自愿放棄的嗎?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員工自愿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或協議等,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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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來臨
偶爾放慢腳步勞逸結合
也是為自己充電
記得要好好休息哦!
“五一”勞動節
是屬于每一位勞動者的節日
祝所有的勞動者們
節日快樂!
來源:蘇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