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一起還是分開,
由鳳凰城業委會直接去住建部門或者檔案局,
調取小區規建圖,
一切就會真相大白!
我個人不太相信,
這個地方會分兩個紅線范圍。
該大廈和商業街會單獨買的地?
想想都不太可能!
注意:由業委會作為主體出面調取規建圖,
相關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
寶成大廈之為什么業委會成立不了
昨天物業和業主開了個會議,雙方僵持不下,沒有結果。會議中提到業委會的成立,重新劃分紅線范圍什么的,聽得云里霧里的。我一直以為,只要我們業主都愿意,都簽字同意了,把資料提交上去,慢慢走流程,哪怕資料不齊全我們再補,慢慢等,總會批下來的,可是我想簡單了。 一:業委會成立遇到的問題: 一個紅線區內,只能成立一個業委會。寶成跟鳳凰城是在一個紅線區內,鳳凰城已經有了業委會,所以沒法再成立一個。 律師提出:我們可以跟鳳凰城業委會一起,加入他們,合并成一個業委會。 物 業:我們是商業區,跟鳳凰城住宅小區是分兩塊區域管理的。而且寶成的停車位,是優先保障商戶的,要是合并,大量小區的車輛停進來,也影響 商戶的營業。 也就是說,可以申請重新劃分紅線區,因為寶成屬于商業,鳳凰城屬于民用住宅。但商業區劃出來后,就有一個爭議點了:業委會成立要雙過半才行。目前按產證面積,開發商擁有的建筑總面積最多(大部分沒賣出去),開發商又是物業,所以,物業就是最大的業主;但按人數來算:我們業主人數是過半的。 然后就是一個死循環:
(注:1.紅線范圍是什么?簡單來說,紅線就是規劃部門審批通過的用地控制線。開發商申報建設規劃時,在地區平面圖上,界定規劃區域的邊界線。一個紅線范圍內,可以劃定為幾個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但一般來講,開發商會根據紅線圖,備案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他不會主動拆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而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要根據物業管理區域來進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相對應的,也只能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 2.怎么查我們所在的紅線范圍?業主可通過物業管理辦公室、房地產開發商,或小區所在的區住建局、城市規劃部門,或政府信息公開網等方式進行查詢,確認小區的物業管理區域。 3.業主委員會成員選票雙過半指的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和“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為什么物業不希望我們成立業委會呢? 以下來源于簡書,鏈接:https://[url][urlend6]/p/7e16a23b1eaf,作者:ca55f94e75e4 業委會的職責是監督物業公司,在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物業公司把業主的共有收益據為己有,擅自動用小區的維修資金,服務質量每況愈下,業主卻沒有辦法。一旦成立了業委會,就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把共有收益支付至業委會的賬戶,成為全體業主的共有收益;由業主大會決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業委會具體實施,物業公司只是辦事員而已;物業公司要公開收支賬目;業委會可以監督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服務提出整改要求等。 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好比沒有主人的家庭,管家說了算。物業公司好比是小區業主的管家,沒有業委會的監督,物業公司可以隨心所欲,想干什么干什么;有了業委會的監督,物業公司就必須要按照業主的意愿行事。誰都不愿意身邊有一個監督自己,并且可以左右自己行動的人。因此,物業公司天然的不希望小區成立業委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關于業主委員會職責的規定,其中有這么幾項:(三)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六)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所以,成立業委會,看似簡單,實則困難重重。哪怕沒有上述問題,物業也會對成立業委會設置重重障礙,或者成立后也會在業委會安插自己的人,把利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上。就像海葵和寄居蟹,雖然明面上物業是為業主服務,但暗地里,他們就像寄居蟹一樣,不會讓海葵發展壯大的。其實,還有一個死循環:
物業發布的6元物業費沒人承認,也沒人交;按原來2.5元交物業又不愿意,所以,沒有人交物業費,物業只好繼續承擔虧損。可是他虧損又不愿意退出,只好繼續承擔損失。 相比之下,物業的困境要更難辦。我們無非就是成立不了業委會,但業主堅持不交費的話,物業將面臨繼續虧損。熬到最后,要么等業主都搬出去,要么他先虧損完蛋。從物業自述的現狀來看,他先撐不住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真有那么一天,那我們業主的困境就解決了:他撐不下去走人了,我們沒有物業需要對抗,成不成立業委會就沒關系了。或者,到時有其他人買房,我們達到雙過半了,業委會就能成立了。 解決困境的辦法還有一個:聯合其他成立不了業委會的小區,通過法律訴訟,打官司,開創一個案例。 這里不得不說法律的滯后性了。因為《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2007年實施的,現在都過去十四年了,情況早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某位評論帖子的人提醒過,法律不適用可以用案例。那么,反正也是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也請了律師,通過這種方式闖出一條路。在新的法律出來前,給以后其他小區遇到類似問題提供指導;或者直接推動新法的擬定和實施。 其實,物業的困境也有兩個辦法可以解決:要么同意以后繼續是2.5元/平的物業費,我們正常交,物業正常開發票;或者是退出,公司破產清算,物業能把損失降到最低。 以上算是我想出來的沒有辦法的辦法,希望能拋磚引玉,論壇里的大神們都幫忙出謀劃策。對于業主,特別是高層離不開電梯的業主們,我們現在的困境,也有可能是你們的將來,希望你們能早日警覺,小心避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