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駕駛證到期出事故,保險公司主張免責?說法來了
駕駛證到期未換證
車主駕車發生事故致人受傷
保險公司該賠嗎?
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黃女士與鄭女士駕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鄭女士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女士負全責。黃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而保險公司以事發時黃女士的駕駛證已失效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三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鄭女士將黃女士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黃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適用20萬元標準;同時,黃女士還投保了保額為50萬元的三者險。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黃女士在2016年駕駛證到期后未換證,因此事故發生時黃女士為無證駕駛,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強險、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女士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黃女士應賠償鄭女士合理的經濟損失。法院根據當事人舉證情況及鑒定意見,酌情判定鄭女士的經濟損失共計28萬余元。
法院認為,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黃女士的駕駛證因有效期滿一年后未換證而處于被注銷狀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鄭女士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黃女士駕駛證已失效,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其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責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綜上,保險公司僅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鄭女士被核準的損失已經高于交強險限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黃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萬元保險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損失8萬余元由黃女士承擔。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駕駛證到期能否構成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方的免責事由。《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駕駛人在駕駛證被注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免責事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黃女士作為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后一直未換證導致駕駛證處于被注銷狀態的情形,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其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責的理由依法應予成立。
對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要正確認識保險,每一份保險合同都會對“保”和“不保”的事項范圍作出約定,買了保險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賠。在購買保險時要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條款中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免責條款、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明確哪些事故可以獲得賠償、哪些情形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等重要內容,明晰自己依法、約定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通過這個案例
也給廣大駕駛人員提個醒
多加留意證件的有效期限
無證上路“駛”不得!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駕駛證過期一年內的,可以正常辦理“期滿換證”業務。但要注意,逾期期間不允許駕駛機動車上路。駕駛證過期后駕車,屬于無證駕駛或被視為無證駕駛,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15日以下拘留。對發生人員傷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