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物業人員私自向業主出租停車位,如此牟利違法嗎?
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
私自出租停車位賺取租金違法嗎?
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湖南韶山某房產公司委托某物業公司對一小區進行物業服務,雙方約定未出售車位的租金收益各占50%。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該物業公司項目經理陳某與秩序主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向小區業主出租地下車庫停車位以及雜物間,所得租賃費用由兩人瓜分。經查,兩人共同侵占98700元,陳某、李某分別單獨侵占34508.7元、13200元。2022年8月,陳某、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李某身為某物業公司項目經理、秩序主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車位租賃費、物業用房租賃費等,占為己有,侵害了某物業公司與韶山某房產公司的利益,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占罪。陳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經被害單位許可積極向業主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綜合考慮陳某、李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再犯罪危險,可以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責令兩名被告人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抗訴,陳某、李某均未上訴,并已向被害單位退賠及繳納罰金。
近年來,不少公司、企業職務侵占犯罪頻發,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司、企業的利益,也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于公司、企業來說,既要全面加強員工業務、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培養,又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同時還需切實關注員工利益保護以及企業利益保障。
對于員工來說,要提高專業素養、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僥幸心理,預防自己陷入職務侵占的風險。本案中,兩人身為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財物,嚴重損害了公司合法權益,對公司制度管理、監督機制造成了極大的不利影響,最終受到法律懲罰。任何職業的從業人員都應遵守法律法規,牢記“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僥幸、妄想不勞而獲,一旦鋌而走險、觸犯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