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未成年人騎電動車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暑假期間,學生們外出增多
部分家長疏于管理
放任自己的孩子騎電動車出行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該由誰來擔?

李某與趙某系體校同學,事故發生時二人均為15歲未成年人。一日趙某騎電動車載乘李某外出,騎行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李某受傷。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經鑒定,李某本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趙某的父母為李某墊付部分醫藥費。
李某將趙某及其父母、張某及其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李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2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系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之一,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應當必然或僅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而應當結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進行綜合考慮。
本案中,李某與趙某事發時為年滿15周歲的學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且應當對駕駛與乘坐電動車的危險性和注意事項有一定認知,但趙某仍駕駛電動車搭載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趙某不具備駕駛電動車的能力卻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張某駕駛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但未盡到注意義務,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認定李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趙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張某對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因此就張某承擔責任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的合理損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賠付。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9.8萬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李某1.6萬余元;扣除先行墊付費用以外,趙某的父母再行賠償李某1.4萬余元。
“會騎”≠“能騎”
未滿16周歲騎行電動車上路
不僅危險,還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電動車的車速較快,但操控穩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而未成年人生活經驗不足,對交通法規了解較少,遇到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差,在騎電動車時經常出現載人、逆行、隨意變道等行為,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超越自身年齡范圍騎電動車出行。

侵權責任由誰來擔?
對于侵權實施方,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未成年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對于同乘受害方,《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無責不等同于不承擔任何責任,應當結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對特定危險行為的認知能力,綜合判斷其對事故后果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可能承擔責任的第三方,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借電動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共享電動車的經營者,對其投放的車輛未張貼提醒標識或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均可能對事故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另需注意的是,未成年人騎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給付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對于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財產的價格進行折價賠償。
學生暑期的交通安全
讓家長和交警蜀黍“操碎了心”
監護人一定要時刻提醒未成年人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同時,保管好家中車鑰匙!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