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個疑問,這肉是對方3個月前買的,還是3個月后去絞肉,還是飯店,感覺蠻奇怪的
誰擔責?攤主免費幫客人絞肉致殘能索賠嗎?昆山法院判了
此前,江蘇一飯店老板張某將300斤冷肉帶到王某攤位處,請其幫忙絞碎。考慮到張某經常光顧,已收攤的王某便借相鄰肉鋪的絞肉機幫忙絞肉。結果在絞肉過程中,王某不慎將手絞入機器中,受傷嚴重,經鑒定為八級殘疾。事后,王某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這些豬肉是張某3個月前從王某處購買的,但3個月后讓王某絞肉不屬于買賣行為的附隨義務。王某無償提供勞務,且豬肉是用作飯店經營使用,應認定王某與飯店之間構成義務幫工。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自身承擔70%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30%的次要責任,賠償王某19萬余元。
來源: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