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在“日結”微信群中接單,構成勞動關系嗎?
“報滿了嗎?我報個名”
“今晚夜班,我先報個名”……
勞動者在人力資源公司創建的
“日結群”中多次接單
與該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今天某快遞點夜班,有去的聯系我”“某快遞站白班,還缺兩人”……高某經營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其經常在自己創建的“某力日結群”微信群中發布招工信息。2023年1月,孫某受邀進群后,多次通過高某發布的信息報名在某快遞站工作,按日結算費用。
同年3月,孫某在快遞站工作時,不慎從擺件臺跌落,致使其腰部受傷。后孫某向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但被駁回,孫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案件中,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承擔初步舉證責任。首先,根據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孫某加入“某力日結群”微信群的目的,只是想獲得務工信息,雙方并無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合意。其次,孫某的月工作天數及工作時間并不固定,孫某是否去工作、去哪里工作及何時去工作完全由孫某自行決定,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人身隸屬關系。第三,雙方僅約定了日報酬,孫某按照工作天數計算報酬,報酬亦非按月發放,待遇方面不具有勞動關系應具備的穩定性和保障性。第四,某人力資源公司的經營范圍也不包含職業中介活動及勞務派遣服務。
因此,孫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遂判決原告孫某與被告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孫某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除審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外,還應當依據雙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以及雙方是否存在用工合意等因素綜合認定。
本案中,孫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雖然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但雙方卻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