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離婚時放棄房產,為何房貸還要一起還?
夫妻婚后買房不久又決意離婚
約定房子和房貸都歸男方
結果男方無法按時歸還房貸
銀行起訴要求二人提前歸還借款本息
法院怎么判?
2020年7月5日,張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額45萬元,用于購買房屋,借款期限240個月,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孫某作為張某的妻子,簽署了《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對上述借款自愿作為共同還款成員。合同簽訂后,銀行按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但張某與孫某夫妻倆未按約定還款。銀行遂將張某、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孫某提前歸還借款本息。
孫某庭審答辯時稱,已與張某在202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約定涉案房屋歸張某所有,房屋貸款也由張某負責償還,因此銀行只能要求張某償還借款,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張某、孫某是否構成違約?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
能否僅由一方承擔?
某銀行與張某、孫某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有關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某銀行按約向張某、孫某發放貸款后,張某、孫某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某銀行依照合同約定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張某、孫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被告孫某所辯稱的“與張某已離婚,房貸及房屋都歸張某,房貸與其沒關系”,法院不予采納。遂依法判決張某、孫某支付某銀行所欠借款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現實生活中,離婚時,夫妻雙方常常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房貸也由一方自行承擔,可當房子所有方還不上房貸時,被債權人(銀行)起訴,另一方也成了被告,另一方可以憑借“我們已經離婚且約定房貸由房子所有人自行負擔”的理由拒絕承擔還貸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即使夫妻離婚后,沒要房子的一方仍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體現。但離婚協議的內容系由夫妻雙方確定,如果夫妻雙方以逃避共同債務為目的,將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由無清償能力的一方負擔,勢必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對離婚協議的對外效力應予以限制。即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債權人仍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夫妻一方不得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抗債權人。
人民法院在離婚糾紛中就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具有既判力。但是,該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是在債權人未參加訴訟的前提下作出的,僅能就夫妻內部的債務承擔問題進行處理,而不能將債權人納入其裁判范圍。因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的處理,不能改變或消滅夫妻對外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已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來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