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拒絕調崗,不去新崗位報到
仍堅守原崗照常打卡
最終卻因“曠工”被辭退
公司這么做合法嗎?員工行為算曠工嗎?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2021年6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入職,崗位為后勤專員。2023年8月,某公司對王某下發《處罰通告》,對王某予以降職1級處罰。同月,某公司變更王某崗位為后勤助理,并向王某發送《新崗位報到通知書》,要求其于9月到新部門報到。王某對該通知書及崗位調動書面表示拒絕,并仍在原崗位進行考勤打卡。
一周后,該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崗位報到累計曠工3天為由,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王某向福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雙方未訂立變更后的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權拒絕至新的崗位報到而繼續在原崗位進行考勤打卡,故王某未至新崗位報到的行為不屬于曠工,某公司以王某曠工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屬單方違法解除,遂依法判決:公司向員工王某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及工資。
在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享有經營自主權,可以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單方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進行調整,即調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勞動者應當遵守調整。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拒絕該調整并堅持在原崗位辦公,不視為曠工行為。例如:
用人單位的調崗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合理;
用人單位的調崗程序不合規,如未與員工充分協商或未提供書面調崗通知等;
新崗位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勞動者提出合理訴求被無視等情形。
用人單位在判斷勞動者拒絕對工作崗位、內容的調整是否構成曠工,應綜合多種因素予以考量,不能簡單以勞動者是否出現在新崗位為依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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