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主張二倍工資
但是否所有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都能依法拿到二倍工資呢?
高某于2023年8月20日入職某診所,擔任運營院長一職,主要工作職責包括日常運營管理、人員招聘、擬定勞動合同及與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等,2024年5月26日高某離職。后高某作為申請人,以某診所作為被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5月2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6萬元。仲裁委經審查后駁回其仲裁請求。高某不服,訴至法院。
某診所辯稱,高某作為運營院長,工作職責包含代表單位依法處理與勞動者之間履行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其應知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及不訂立的法律后果,高某有義務主動要求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對高某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某診所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公證書等作為證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被告應否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診所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記錄中高某發布的工作日志可以證實,高某的工作內容包含某診所的日常運營工作、招聘工作人員、擬定勞動合同及與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高某亦知曉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但高某未提交證據證實某診所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高某未與某診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因其自身未盡勤勉的工作職責所致,高某不能因其自身的失職行為而獲益,因此,對高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該條款系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等行為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而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需由具體部門的有權人員代表用人單位作出,對于工作職責包含管理訂立勞動合同的公司高管、人事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來說,其本身負有與包括自己在內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職責,亦知曉有關規定、流程、法律后果等。
本案中,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原告工作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且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被拒絕,故法院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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