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物不屬于彩禮?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是什么?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
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
但近年來
一些地方彩禮數額持續走高
形成攀比之風
為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
平衡雙方利益
最高法發布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新規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正式出臺的規定
有哪些主要內容?
此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最高法此次發布的《規定》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范圍。為此,《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
《規定》同時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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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對方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對方的價值不大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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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
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
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
那么雙方父母到底能不能
作為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呢?
《規定》充分考慮相關習俗,區分為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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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所以《規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起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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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近年來
涉彩禮糾紛出現新情況、新問題
比如登記后并未長期共同生活
未登記卻長期共同生活甚至生兒育女
該怎么判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雖規定了彩禮返還問題,但在法律邏輯上,尚有兩種情況未予規定,需要完善相關規則:一是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
在第一種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法釋〔2024〕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蘇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