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職場人士
不是時刻都能精神抖擻地完成工作
這時“摸魚”就成了大家無師自通的一項技藝
有人“摸魚”摸得悄無聲息
甚至在這過程中提升自己
有人卻因“摸魚”被發現而遭到了辭退……
近日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
員工上班期間“摸魚”被開除的案例
沖上熱搜并引發熱議
現年41歲的楊某原本在一家金融單位從事會員管理工作,從2017年4月入職至案發已工作五年有余,月薪1.7萬余元,工作相對清閑。2022年8月,因為上班期間瀏覽淫穢色情網站,他被公司以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楊某拒不承認自己的違紀行為,提出自己電腦中病毒或是他人操作導致等理由,并將單位訴至法院,請求判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31萬余元。
圖源:上海徐匯法院
經公證,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間的工作時間,楊某工作電腦有大量色情淫穢網頁瀏覽、視頻下載記錄;聊天記錄顯示楊某向同事傳送工作文件的時間和設備,與瀏覽、下載色情淫穢視頻的時間、設備一致。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已查明事實和法院采證意見,楊某已簽收的用人單位《上網管理規定》嚴禁員工在上班時間瀏覽淫穢色情等不良網站和信息,綜合楊某工作設備內大量不良網站信息瀏覽記錄和用人單位與其面談督促的談話視頻及談話記錄的情況,楊某顯然違反了用人單位管理規定和勞動合同相關約定,違背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亦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人單位據此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系合法解除。
據揚子晚報報道,2020年,李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產品研發工作。2022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上班時間利用工作電腦瀏覽某娛樂明星的“八卦”新聞,結果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員拍照存證。當晚,人事部門發出通知,決定對李某進行勸退處理。李某找到公司領導申訴,但三天后公司最終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李某于當年12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其不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規定,犯兩次及以上輕微過失者構成一般過失;屢犯兩次及以上一般過失者構成重大過失;構成重大過失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李某工作時間瀏覽娛樂新聞屬于“在工作時間內處理非工作事務者”的輕微行為過失,依據上述獎懲制度,該公司并未獲得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一審判決該公司給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9年4月,朱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廚師工作。合同約定,勞動者若違反公司規定,經談話或調整崗位仍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朱某因工作時間多次玩手機,公司對其進行了罰款、約談、調崗等處理,但其仍不改正,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朱某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朱某與公司就其玩手機、看手機以及時間長短說法不一,但4名證人證言反映,朱某存在常玩手機、約談態度差、不配合的情形,可見朱某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態度不端正、不愿意接受公司相關紀律約束和管理。針對朱某的行為,公司在采取罰款、談話、調崗等措施后仍無法有效管理的情形下,開除朱某具有勞動合同約定依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對賠償金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或行政法規并未禁止用人單位將上班時間多次“摸魚”的行為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納入規章制度。但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基于充分的事實證據、遵循正當的程序并兼顧勞動者對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
對違反規定的員工
用人單位可以視情形嚴重程度采取
提醒、談話、調崗乃至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
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
但公司在用工管理過程中也不能濫用開除權
要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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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該種情形屬違反規章制度,且設置了梯度性處罰措施(如警告、嚴重警告、開除等梯度);
②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經過公示,涉事員工表示知悉;
③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合規,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
④公司確有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作為勞動者應自覺履職盡責
用人單位也要尊重人權
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這樣才能促成和諧健康的勞動環境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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