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別亂“吃瓜”!網絡欺凌也要擔責!
同學間的欺凌不僅僅包括線下暴力
無形但沉重的網絡欺凌
同樣會給未成年人帶來巨大傷害
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
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案件
欺凌者被判道歉賠償!

小張與小黃是同一所學校的同學。某一天,小張看到一篇微信筆記,內容與小黃有關,筆記中的相關言論粗俗,直指小黃發在朋友圈中的照片為盜圖,系其故意打造生活精致人設。由于小張素來看小黃不滿,出于“懲惡揚善”的心理,小張便在朋友圈邀請大家“吃瓜”。有同學“聞訊而來”,小張遂將涉案微信筆記以及其此前保存的幾段視頻,其中包括一段不雅視頻發給了“吃瓜群眾”,并影射不雅視頻中的女子為小黃。
在“吃瓜群眾”詢問這些資料是否可以外傳時,小張表示“隨便發”。之后,涉案筆記以及涉案視頻又在小范圍內進行了再度傳播。實際上,不雅視頻是小張此前在一個微信群中保存,視頻中的女性未露臉,因此小張并不能確定視頻中的女子是小黃,但因視頻發布者稱視頻中女子為小黃,所以小張也向他人影射視頻中的女子為小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黃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小張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及律師費5000元。但是小張覺得,自己并不是涉案微信筆記、視頻的制作者,只是轉發者而已,而且自己只轉給了一名同學,其他同學如何轉發并非自己能干涉,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造黃謠、轉發不雅視頻并邀同學“吃瓜”
小張是否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在“吃瓜”的過程中
成為不實信息的傳播者,要擔責嗎?

網絡傳播具有便利、廣泛、快捷的特點,小張向他人轉發含有大量貶損小黃言論的筆記、群聊記錄以及 “不雅視頻”,極易在其和小黃所在的共同學生群體中擴散,使他人對小黃產生負面認識并造成其個人在特定環境中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小張的行為構成對小黃名譽權侵權。
其次,用戶發布的朋友圈應僅限于在其好友或其設置的“可見范圍”之間進行分享、傳播。朋友圈及朋友圈內容應屬于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信息。因此在本案中,小張向他人轉發包含小黃朋友圈內容筆記的行為侵犯了小黃的隱私權。
最終,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小張的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時間、結果影響范圍等,判處小張父母向小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以及律師費等合理支出2000元。此外,一審法院還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黃公開賠禮道歉,且致歉聲明需連續公開保留至少24小時。
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小黃認為其所獲得的賠付
不足以彌補所受到的傷害
小張則認為一審判處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及律師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中,小張向他人發送的筆記、群聊記錄、視頻內容明確指向小黃,相關內容明顯會給小黃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小黃的個人形象受損、社會評價降低,而小張并不能準確說明相關視頻的來源途徑,也不能提供視頻來源的具體證據,且小張存在授意他人肆意傳播的情況,對于因此給小黃造成的名譽損害,小張負有過錯,一審法院認定小張侵權成立正確。一審法院根據案涉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和影響范圍等酌情判定的賠禮道歉方式、時長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費金額均無不妥。據此,北京四中院二審駁回了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和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青少年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缺乏對信息的鑒別能力,在“吃瓜”的過程中容易成為不實信息的傳播者。有的同學因為一些矛盾就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負面言論,或者轉載道聽途說的虛假言論,惡意損害同學形象,不僅引發了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影響了自身的正常學習、生活,也對受害者及其近親屬的身心造成了嚴重損害后果。
近年來,我國愈發重視對于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不論對方是否為熟人,也不論對方是否成年,作為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了網絡欺凌,不要因恐懼而隱藏自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父母和學校、平臺求助,積極反欺凌。此外,在避免自己成為網絡欺凌的直接實施者、受害者的同時,也要避免自己成為冷漠的旁觀者,甚至是好事的“吃瓜”者,當身邊同學遭受網絡欺凌時,可以積極發聲,伸出援手,為被欺凌者提供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網絡欺凌的嚴重程度并不亞于傳統欺凌
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孩子們在虛擬世界中的言行
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道德的規范!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