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因工作與領導互毆受傷,算工傷嗎?
在日常工作中
同事之間因為工作原因
有時會發生爭執,甚至大打出手
這種情況下受傷,算工傷嗎?
彭某是重慶某物流公司的跟船水手,2023年3月21日,船舶臨時停靠在碼頭,當天23時,彭某與船長交接過后,便在駕駛室值守夜班。大約20分鐘后,船上的工作手機鈴響,彭某便持工作手機來到距駕駛室幾步之遙的船長休息室門口,敲響了船長的門。船長開門后,指責彭某敲門聲太大影響他休息,兩人由此發生了口角。遞過工作手機后,彭某回到駕駛室,誰料船長緊隨其后跟了過來,兩人又在駕駛室門口就敲門聲音的問題繼續爭執,情緒激動之下船長揮拳打向彭某,彭某也不甘示弱,在駕駛室與船長扭打在一起。互毆持續了3分多鐘,彭某被打成輕微傷。后經公安機關調解,船長向彭某進行了賠償。隨后,彭某向重慶市長壽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對其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彭某不服,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長壽法院接到這起案件后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案情十分典型
因工作原因與同事打架斗毆被打傷
究竟屬于工傷還是民事侵權?

“船上的工作電話只有船長和大副有權接聽,雖然船長已經交班休息,但按規定我必須將電話交給他接,不能私自接聽,所以我才去敲船長休息室的門,他就是覺得我敲門聲太大了才跟我吵起來的,而且平時我跟船長沒有什么私交和恩怨,只是工作關系,我覺得我是工傷。”
“彭某去敲門把工作手機給船長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但是他把手機遞給船長后工作職責就已履行完畢,彭某受傷是因為他與船長互毆,是船長的故意傷害導致的,不屬于工作原因。另外經長壽人社局調查,彭某和船長在此前一個月因工作分歧發生過不和,經公司調停兩人才繼續共事,不能排除他們是因私人恩怨斗毆的可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彭某受到暴力傷害
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
合議庭透過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法律規范的解讀與類似案例的解析,認為彭某確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并梳理明確了本案工傷認定問題的關鍵要素:
履行工作職責與受傷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是認定暴力傷害工傷的核心因素。相當的因果關系則要求職工的受傷結果不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且是由工作原因“導致”。彭某和船長的兩次爭執內容圍繞的都是彭某的敲門聲音大小問題,也即履行工作職責的方式問題,進而由爭執演變為互毆,且這一過程具有明顯的連貫性,因此可認定,是彭某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導致了暴力傷害事件的發生。彭某和船長事前發生的不和也是因工作分歧引起,且二人經公司調停已經和解,不能因此否認彭某在本案中受傷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事實。
暴力傷害工傷不要求“純潔受害人”
工傷保險立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受傷職工得以及時救助為根本宗旨,《工傷保險條例》對暴力傷害工傷的規定并未要求受傷職工在暴力傷害事件中沒有過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中通勤事故工傷僅要求職工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以及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作為工傷認定排除事由的規定,可推知暴力傷害工傷并不要求職工對傷害后果沒有任何過錯,只要不負主要責任則不能成為阻卻工傷認定的事由。本案中,即便彭某對傷害事件的發生有一定過錯,但結合視頻監控錄像、公安機關調查的情況以及其他證據,可確定彭某對該事件雖有一定過錯,但不屬于主要責任。因此,彭某依法應當被認定工傷。
合議庭當庭給出彭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明確意見。長壽人社局當庭決定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重作認定工傷的決定,用人單位亦予以認同,彭某當即申請撤回起訴,合議庭隨即宣布準予撤訴。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