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早期干預是關鍵。
早期干預是20世紀50年代興起的實施于5歲以前的發展略偏離或可能偏離正常的兒童(如:弱智、腦癱等兒童)的一種有計劃、有目的的教育手段。其方法、原則等均可供孤獨癥教育工作者(家長、老師)借鑒。對于起病于嬰幼兒時期的孤獨癥兒童,從3歲左右開始進行干預尤其重要。要是發現的早,再早一點進行干預效果會更好。干預方式有三種。其一,家庭干預,即在特殊教育,尤其是孤獨癥教育老師的指導下,家長學會方法后在家中進行教育訓練。其二,集體環境中干預。即在醫院、特殊學校及專門機構的群體環境中進行專門教育訓練。其三、家庭與學校共同協作方式。第三種方式集中了前兩者的優點,使用得當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大量的實踐證明,早發現、早干預更有利于孤獨癥兒童的全面發展。
二、把握原則,嚴格訓練至關重要。
第一、行為矯正是關鍵。
孤獨癥兒童大多數會因為語言溝通障礙、逃避要求、環境改變等原因而引發嚴重影響家庭、學校正常秩序和訓練教育的哭叫、自我傷害、攻擊他人等情緒問題和其它怪癖行為。因此,在教育訓練過程中,無論是老師,還是家長都要把穩定情緒、矯正行為作為教育訓練的基礎,并以次為契機,采用正向培養原則,將良好的行為、技能培養與行為矯正等有機地結合起來,將行為矯正融入家庭訓練和學校班級管理以及良好行為的培養活動中,以教代改,多層次、多角度矯正其兒童的不良行為和提高學生綜合能力。只有情緒穩定、問題行為減少才能進行其他項目的訓練。
其一、正確認識問題行為是矯正的前提。
問題行為是指兒童、青少年比較穩定且擾亂性較大、 既妨礙品格發展 (如:可能導致兒童自傷、攻擊他人、損壞周圍環境等),又影響身心健康發展(如影響兒童學新知識、新技能或與社會更加疏遠等)的行為。但是,對于孤獨癥兒童來說,只要兒童的行為帶來以下不良影響的時候就可視為問題行為。
1、影響兒童學或接觸新事物。
2、影響兒童與其他人的相處及與其它社會環境的接觸。
3、對兒童自己或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構成危險、損失或帶來極大不便。
具體說,孤獨癥兒童的問題行為常見的有:
1、自我傷害行為:主要指對兒童本身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如:咬手、打頭、挖眼珠、碰頭及傷害身體其他部位等。
2、攻擊性行為:主要指對他人的身體傷害和對財產的破壞。如:吐口水、抓人頭發、推人、打人以及拋擲物件等。
3、固執及刻板行為:即反復地發出無意義的聲音、反復地問同樣問題、堅持將物件擺放成特定的方式、按某種固定方式飲食起居、出門堅持走同一條路線等等。
4、自我刺激行為:指手指或身體的反復晃動、獨自傻笑、拍手、發怪聲、玩弄生殖器等等。
5、多動:指兒童無論在什么地方都一刻不停地動。
6、徘徊:指兒童多次獨自離開座位或在學校、家庭的某些特定或不特定區域頻繁走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孤獨癥兒童心理和生理等方面與其他兒童有較大差異,以及孤獨癥兒童個體差異,問題行為在每個兒童身上所表現的方式和程度都有所不同,問題行為的種類也有別于其他兒童。同時,問題行為本身并不是兒童的終極目標,它只是兒童用以表達其想法的手段和媒介。
其二、全面把握理論是矯正的基礎。
行為矯正的理論基礎包括四個方面。即經典條件反射論、操作性條件反射論、認知行為矯正和社會學理論。前兩者是行為矯正的主流,后兩者是在行為矯正理論發展后逐漸滲入的。
其三、正確掌握行為矯正的程序、方法是矯正的關鍵。
一般來講,問題行為矯正程序常常包括觀察、記錄的階段(即基線階段)、處理或矯正階段、跟蹤階段。
問題行為矯正的優先順序:首先是矯正會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其次是矯正會給他人(特別是家長和老師)造成精神衛生壓力或危機的行為。再次是矯正會嚴重影響兒童身心發展和學的行為。
問題行為矯正的方法。
行為矯正既是一種理論,又是一種方法。根據有關理論,目前已形成、發展出許多具體方法。如:正(負)強化法、懲罰法、消退法、間歇強化法、鏈鎖法、代幣法、示范法、脫敏法和系統脫敏法、認知療法和觀察學法等等。一般來講,增強、塑造新行為時選擇正強化法、示范法、代幣制、塑造法和鏈鎖法等;消除或矯正不適當行為時,多選擇消退法、正強化法和示范法,少用負強化和厭惡制約法;改善兒童情緒行為問題時,用脫敏法和系統脫敏法與示范法、消退法;維持兒童某行為或使行為降到低發水平時,用間歇強化法等等。
第二、語言訓練是核心。
語言障礙是孤獨癥兒童的重要表現之一,且絕大多數兒童以語言問題首診。在國外,語言訓練一般都由病理語言學專業工作者操作,而在國內目前還達不到如此高的要求,只有家長、老師來操做。因此,家長、老師一定在充分認識和兒童的語言障礙本質,了解兒童的語言特點,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兒童語言發展的實際狀況,結合生活實際進行有針對性的、有計劃的訓練,以提高兒童語言理解和語言表達及與他人的溝通能力。
第三、自理和適應社會是訓練目標。
孤獨癥兒童由于病程、教育訓練等原因,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普遍都比較差。但是,他們也是社會的一員,不管父母如何照顧他們,最終他們是要離開父母、融入社會生活。因此,從小進行生活自理訓練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應成為孤獨癥兒童訓練目標。
三、家長是重要的教育者
家長是孩子一生中的第一批老師,也是長期的、全方位的老師。 家長和孩子在一起生活的時間長,最了解孩子,對孩子的影響也最大。而對孤獨癥兒童來說,家長的作用就更為重要。孩子的生活本領,要靠家長耐心地、反反復復地、點點滴滴地教;孩子在學校(幼兒園、普通小學、特殊學校、專門機構等)的教育訓練,要靠家長的配合保持和鞏固。
1、養成日常生活規律。
孩子的情緒、行為問題與家庭每天的活動安排、孩子訓練內容、孩子及家庭日常生活規律。很多孤獨癥兒童都有一種相對固定、刻板、不易改變的生活及活動模式。環境或生活常規的細微變化,就可能引起孩子的極度的煩燥和不安,這就說明了孩子生活規律性的高度渴望和需求。因此,家長一定要在不被孩子的特殊生活規律需求牽制的情況下,盡量為孩子創造一種有規律的生活環境和有規律性的生活秩序。養成日常生活規律對孤獨癥兒童來說至關重要。
2、養成行為規范
許多家長往往被孩子的“反常行為”手足無措。這是孩子尚未養成行為規范的結果。目前,沒有任何藥物能改變孩子的行為,只有行為矯正方法才是改變孩子“反常行為”和養成孩子良好行為的有效方法。因為任何行為部不是天生的,而是通過行為的后果學得到的。如果孩子喜歡某種行為的后果,他就會重復這種行為,如果他不喜歡那種行為的后果,以后就不會再那樣做了。因此,在行為矯正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合理、科學的行為矯正,通過對規范行為的獎勵和對不規范行為的懲罰,就有可能減少不規范行為的發生,并能逐漸養成良好的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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