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勞動 (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 (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或者哺乳期滿。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勞動 (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應增加:國家對因依法與以上特殊情況的女職工維持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予以相應補償。
因為:只有按市場規律辦事,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特別是對于私營中小企業,慷企業之慨終究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