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觀韜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杰律師表示,盒馬公司收取包裝費的初衷,是為了符合“限塑令”等相關法律政策,那么在盒馬公司設置包裝費收取的規定時,就應當具體列明與收費相關的標準、情形等。
李杰律師進一步指出,盒馬公司應根據不同產品的類型,考慮是否需要收取包裝費的問題,像可手提的大米、整箱牛奶等完全不需要包裝費的產品,可以不收取額外的包裝費。盒馬公司在包裝費收取上并沒有設置其他可供選擇的選項,消費者下單就只能面臨支付包裝費這一種情形,這種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顯敏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購買的物品沒有用到包裝袋,盒馬也收取1元“包裝費”,雖然盒馬表示這種情況“可以聯系售后處理”,表面看起來沒有亂收費,但盒馬作為經營者不應讓消費者為了這根本就不應收取的1元錢而額外付出時間乃至費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