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體討論與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召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者過半數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其中,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首次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可以由大會籌備組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逾期不參加投票業主的投票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來源《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