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打工人最強嘴替”的電影
《年會不能停!》火爆出圈
它的好笑,來自于我們對電影里的一切
都有些“似曾相識“
引起了職場人的一波深刻共鳴
影片講述了兢兢業業工作二十年的高級鉗工胡建林(大鵬 飾)在集團裁員之際陰差陽錯被調入總部,裹挾在“錯調”事件中的人事經理馬杰(白客 飾)為保住自己的飯碗被迫為其隱瞞并四處周旋,對總部工作事務一竅不通的胡建林因此也鬧出了不少“笑料”。
笑點的背后
是職場人的辛酸故事
那在這部電影里
有哪些法律問題值得關注呢?
電影開局,莊正直砸錢買職位,想去總公司上班,不料領導操作失誤,將鉗工胡建林提拔安排進了公司總部。那么,普通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單方調崗怎么辦?
用人單位基于經營和管理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享有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因此,在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且未降低勞動者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合理調整崗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另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協商一致就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不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如果存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直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降低工資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莊正直花費三十萬買調到總部的機會,卻陰差陽錯給胡建林做了嫁衣。在經過一系列反轉劇情后,最終在公司年會上,這場“錯調”鬧劇的真相被公之于眾。現實中,買賣職位有何法律后果?
買賣職位不僅有違職場公平,企業的利益也會隨之受損。該行為屬于普遍意義上的違反勞動紀律,若企業有相關規定的,還有可能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一旦查證屬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國有單位工作人員或從事公務的人員買賣職位的,可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非從事公務人員買賣職位的,可能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徐云峰身為公司副總,卻授意下屬將其他工廠的劣質產品混入眾合標準件廠的優質產品中賣給買家,從中攫取巨額回扣,并導致眾合標準件廠產品抽檢不合格被迫倒閉。以次充好收受回扣,這種公司“蛀蟲”該受何種責罰?
徐云峰的行為可能觸及銷售偽劣產品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節省現金流,集團公司計劃裁員40%,被稱為“廣進計劃”。不少工作了十幾年的老員工紛紛被解聘,其中不乏技術骨干。而公司為了節約解聘成本,下壓解聘補償金,有的員工離職甚至拿不到賠償金。“廣進計劃”合法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維權?
大規模裁員有嚴格的限制和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裁減人員時,還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對于企業的強勢裁員,勞動者應該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展開維權。
《年會不能停!》
在讓觀眾捧腹的同時
也給了大家深刻的共鳴和啟示
這份職場人法律手冊
大家都get了嗎?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