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備注:1.自公布之日起新啟動的項目適用這個細則,沒啟動的暫時不拆遷(不能換房票)啊;
2.另外有人說拆遷范圍是二中和葛江學區,這個說法不是太準,按細則上的范圍為準;
3.婁邑小區應該不在范圍內,細則實施范圍內沒有提到東門塘河,所以應該不在范圍內。
昆山市老城區2024年度房屋征收(搬遷)
房票安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老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拓寬安置渠道,滿足被征收人(被搬遷人)的多樣化安置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wu院令第590號)、《昆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昆政規〔2018〕1號)等文件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市老城區范圍內新啟動的房屋征收(搬遷)項目,適用本細則。具體為:東至(婁江河以北至東環城河、婁江河以南至司徒街下塘、需浦河)、南至滬寧鐵路線、西至(婁江河以南至小澞河、婁江河以北至葉荷河)、北至北環城河,葉荷河以東、震川路以南、白馬涇路以西、婁江河以北地區除外。第三條 房票安置是指在現行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政策的基礎上,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按貨幣補償標準向被征收人(被搬遷人)發放定向房票,由被征收人(被搬遷人)自主購買商品房的安置行為。第四條 定向房票可以用于購買包括經相關部門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以房票結算的已取得預售許可或已交付使用備案的新建商品房(含配套車位、車庫、儲藏室)。第五條 被征收人(被搬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地交房后,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憑補償安置協議、身份證明、房屋移交接收單、房票安置申請書等相關材料向被征收人(被搬遷人)發放房票。第六條 市住建局負責房票安置的政策指導工作,建立房票管理平臺,通過信息化手段統籌規范房票安置與結算工作。第七條 市司法、財政、資規、稅務、公積金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第八條 房票使用實行實名制。被征收人(被搬遷人)可以使用房票為其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購買商品房。房票允許整體實名轉讓一次,不得分割轉讓,轉讓后原有效期不變,轉讓時轉讓人須提供另有住房證明,并辦理轉讓合同及提存公證手續。第九條 房票實行統一樣式,由市住建局制定,并具體印制和分發,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出票并加蓋公章。第十條 房票面額為根據房屋征收(搬遷)政策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確定的補償金額。房票出票后房票面額不得更改。房票結算金額為房票面額與房票獎勵之和。第十一條 房票實施分階段獎勵,房票使用人完成購房網簽后,給予房票實際使用金額8%的房票獎勵,具體計算方法為:房票實際使用金額乘以8%。房票使用人完成辦理所購房屋不動產權證后,給予房票實際使用金額2%的房票獎勵,具體計算方法為:房票實際使用金額乘以2%。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又退房的,應退還已結算的獎勵。第十二條 房票使用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昆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憑經市住建局房管部門備案的《昆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票使用人憑已網簽備案的《昆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票、征收(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材料,與征收(搬遷)實施單位進行結算:(一)房票結算金額(涉及因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無法進行結算的相應房票獎勵,待不動產權證辦理完成后,另行結算,下同)全部使用的,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按結算金額全額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房票結算金額部分使用的,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按實際使用部分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使用部分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支付給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在所購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后,憑不動產權證、完稅證明與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結算相應房票獎勵。第十三條 對使用房票結算金額購房不足部分,房票使用人滿足商業銀行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房票使用人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并符合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可以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提取和還貸委托提取等業務。第十四條 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的,符合征收(搬遷)抵免條件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第十五條 房票使用有效期為12個月,自出票之日起計算,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續期的,須經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同意,續期的房票與原房票享有同等權利。房票使用人逾期未使用的視同放棄房票安置及獎勵,征收(搬遷)實施單位以房票面額與房票使用人進行結算支付。第十六條 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的,不限制購買套數、面積,房票結算金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人持有一張及以上房票的,在房票的有效期內,可以疊加使用結算。第十七條 房票使用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購房糾紛,由雙方當事人按照購房合同約定依法解決。第十八條 房票使用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使用人應及時向征收(搬遷)實施單位辦理掛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擔。第十九條 房票使用人嚴禁對房票進行抵押、質押、非法套xian。惡意取得利益的,返還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對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的,由市住建局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本細則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各區鎮可參照執行,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tai相關實施細則。 [ 此帖被小毛驢呀在2024-02-28 15:21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