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0月19日,本人決定將一套房子出租給昆山佰之潔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并與之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賃合同,每月租金為2100元。出于對該公司的信任,我還為其提供了兩個月的免租期。然而,當合同約定的交租日期——2024年1月20日到來時,該公司卻開始以各種理由拖欠房租。由于當時正值春節,我選擇了暫不處理。
直到2月19日,我才與當前的租客取得聯系。這時,我震驚地發現,佰之潔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將這套房子轉租給租客時,每月的租金僅為1600元。更令人氣憤的是,該公司一次性收取了租客13個月的租金和一個月押金,總計22400元。此時,我和租客都深感自己可能遭遇了詐騙。
我們迅速前往昆山佰之潔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的注冊地,但發現該地址根本不存在。于是,我們前往新鎮派出所報案,希望警方能夠介入調查。然而,派出所卻以合同糾紛為由,拒絕立案,并建議我們通過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在隨后的日子里,我們陸續聯系到了更多受害者。他們都是與昆山佰之潔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類似的租賃合同,并遭受了相似的損失。我們了解到,該公司自2023年9月變更法人和經營業務后,開始大量收集房源,并以遠低于市場價的租金將房子轉租出去,以此騙取租客的一次性租金。目前,我們已經聯系到了十多套受害房源,而每一套房子的租金都沒有高于房東的出租價格。
面對這一明顯的詐騙行為,我們再次前往各自所在區域的派出所報案,希望能引起警方的重視。然而,大多數派出所仍然以合同糾紛為由,拒絕立案,并建議我們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我們猜測,可能是由于涉及的房源分布過于分散,每個派出所接到的報案數量有限,因此他們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于是,我們決定嘗試集體行動。我們計劃一起前往公司注冊地的管轄派出所報案,希望能夠通過集體行動引起警方的關注。然而,即使我們這樣做了,派出所仍然給出了相似的答復:合同糾紛需要通過法院解決;如果涉及合同詐騙,應該去昆山經偵大隊報案。
在經偵大隊,我們再次遭遇了類似的困境。他們建議我們回到各自房源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因為只有在那里立案后,案件才會被匯總到市公安局。同時,他們還指出,由于我們已經選擇了民事訴訟途徑,就不能再同時進行刑事訴訟。
面對這一連串的困境,我們不禁產生了諸多疑問:
1. 為什么一個公司的注冊地都不存在,卻能夠多次變更法人和經營業務?這是否意味著相關監管部門在公司注冊和變更過程中存在疏漏?
2. 當一家公司騙取了大量租客的租金后跑路,作為普通老百姓的我們,究竟應該去找哪個部門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警方為何在如此明顯的詐騙行為面前選擇回避?
3. 為什么這家公司在被多人起訴和投訴后,仍然能夠變更法人?這是否說明我們的法律系統在處理類似問題時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