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普下法,被違章拍照機拍到照片只是固定了違法駕駛的證據,此時違法駕駛人是誰都不知道,違法駕駛人更談不上已經被罰款和扣分,按照《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交管部門需要事后派兩個交警去找到違法駕駛嫌疑人,按程序調查、取證確認駕駛人的違法駕駛事實且排除違法阻卻事由后才能開具處罰決定書,即罰單,駕駛人才會被罰款和扣分,當然,交管部門也可以發短信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登記時留存的電話的人,喊這個人“處理”,“處理”的意思就是叫這個人叫違法駕駛人去交管部門“自首”,待違法駕駛人主動去承認時,坐在辦事大廳的交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就可以按照交管部門的部門辦案規章走簡易程序處罰,即罰單一開,這樣違法駕駛人方得到處罰,即被扣分和罰款,若十五天內不交罰款的方會產生滯納金,在違法駕駛人未被處罰時,哪怕被違章拍照機拍了一百張照片,仍是處于一毛錢未罰、一分未被扣的狀態,充其量只能說如果這些違法駕駛行為被坐實的,需要被罰多少錢扣多少分,而不是已經被罰款扣分了,同理適用于駕駛電動自行車。我意在指出被違章拍照機拍到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在行政處罰中的作用及環節,而不是教唆大家不肯承認錯誤接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