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昆山。江蘇高院公開一起案例,2019年10月,李某入職某模具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若李某離職,其應在一年內受到競業限制,但并未簽訂相關書面文件。2021年3月,李某離職,并于當月入職另一公司。前公司得知相關情況后,向李某補發了6000元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模具公司認為李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支付相關違約金432000元。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從事的工作不需要具備技工職業證書,其工資收入處于昆山地區同類技術工種平均工資水平,可以判斷其身份為普通技術員。模具公司向李某支付的6000元款項不具備競業限制補償金性質。最終,法院駁回某模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白鹿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