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長楊勤法認為,出租人不向承租人作任何提示,存在合同欺詐、隱瞞之嫌,這樣形成的合同無效,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從合同的效力來看,未向承租人進行任何提示的租賃合同應屬可撤銷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欺詐。而在‘串串房’租賃情境下,出租人不僅未盡對承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還在明知住房可能會對承租人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下隱瞞房屋不宜住人的實情對外出租,顯然已構成欺詐行為,故承租人可主張撤銷該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楊勤法說。
他提出,除主張撤銷合同外,承租人亦可直接主張解除該租賃合同,具體的解除路徑有三: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直接向出租人主張違約責任以解除合同;向出租人主張侵權責任以解除合同。若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有害物質超標構成侵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屬于根本違約,這種情況下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從而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承租的房屋存在甲醛超標等問題,對承租人的健康造成傷害,承租人可以用甲醛檢測報告為證據與房東進行協商,要求其采取補救措施或解除租賃合同。此外,承租人有權要求退回剩余的租金,并要求房東支付違約金。如果協商不成,承租人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的幫助,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或賠償損失。”楊勤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