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透過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法律規范的解讀與類似案例的解析,認為彭某確系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并梳理明確了本案工傷認定問題的關鍵要素:
履行工作職責與受傷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是認定暴力傷害工傷的核心因素。相當的因果關系則要求職工的受傷結果不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且是由工作原因“導致”。彭某和船長的兩次爭執內容圍繞的都是彭某的敲門聲音大小問題,也即履行工作職責的方式問題,進而由爭執演變為互毆,且這一過程具有明顯的連貫性,因此可認定,是彭某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導致了暴力傷害事件的發生。彭某和船長事前發生的不和也是因工作分歧引起,且二人經公司調停已經和解,不能因此否認彭某在本案中受傷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事實。
工傷保險立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受傷職工得以及時救助為根本宗旨,《工傷保險條例》對暴力傷害工傷的規定并未要求受傷職工在暴力傷害事件中沒有過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中通勤事故工傷僅要求職工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以及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作為工傷認定排除事由的規定,可推知暴力傷害工傷并不要求職工對傷害后果沒有任何過錯,只要不負主要責任則不能成為阻卻工傷認定的事由。本案中,即便彭某對傷害事件的發生有一定過錯,但結合視頻監控錄像、公安機關調查的情況以及其他證據,可確定彭某對該事件雖有一定過錯,但不屬于主要責任。因此,彭某依法應當被認定工傷。
合議庭當庭給出彭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明確意見。長壽人社局當庭決定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重作認定工傷的決定,用人單位亦予以認同,彭某當即申請撤回起訴,合議庭隨即宣布準予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