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麗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景區的設置和管理都是有條件的,不是有“景”即可成“景區”。景區的設立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必要時,應當向公眾召開聽證會,否則就涉嫌違法違規。城市景觀通常不屬于旅游法意義上的景區,屬于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觀看城市景觀不應收費,但如果進入到特定的經營區域則應區分具體情形進行分析。
如今,網紅景點“打卡”拍照已經成為游客們的常見行為。馬麗紅指出,對于景區收費,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國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法律和行業規范具有概括性和滯后性的特點,不可能包羅社會生活中所有具體場景,但是,法律和行業規范自有其基本原則,比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等。商家和游客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商家應合法經營,不得亂收費;游客也應有邊界感,尊重商家的經營利益。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引導,對不合法的收費進行及時查處,另一方面,對商家合法的經營權利也應進行必要的保護。”馬麗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