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
依據《管理規定》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分級分類、考試、
依據《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昆山才思教育 江江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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