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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跟時間搶速度、跟死神搶生命
在執行緊急任務時
擁有一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但救護車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誰該擔責?
據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分局5月20日通報,5月18日12時42分許,大連市普蘭店區豐榮街道某加油站路口發生一起120救護車和小型轎車碰撞事故,致120救護車上1名工作人員當場死亡,1名患者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120救護車駕駛員受傷。經檢測,排除雙方駕駛員酒駕、毒駕嫌疑。目前,傷者正在醫院救治,暫無生命危險。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此前,記者5月19日從大連普蘭店區交警大隊獲悉,事故發生時,急救車上載有患者,并鳴笛闖紅燈,被撞后車內的患者及其他人被甩出車外。
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的一類
承擔著緊急救援送醫的任務
那么,救護車因執行任務闖紅燈發生車禍
責任該如何劃分?
救護車闖紅燈被撞,責任如何劃分?
據公開資料顯示
2020年12月6日
湖南長沙岳麓區曾發生過一起
“救護車與混泥土攪拌車相撞”的交通事故
最終導致1死4傷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該案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9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牌號為湘A6xx**)沿荷葉路由東往西行駛至坪塘大道荷葉路十字路口時,恰遇被害人陳某駕駛120救護車(牌號為湘ADxx**)搭載被害人林某1、被害人高某(隨車醫護人員)及林某2、蔡某(均系被害人林某1家屬)沿坪塘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該路口,因被告人陳某駕駛車輛“闖黃燈”,且被害人陳某駕駛120救護車未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闖紅燈”,導致被告人陳某駕駛車輛前部與被害人陳某駕駛的120救護車右側面發生碰撞,致使120救護車失控旋轉,被害人林某1從120救護車內被甩出到地面并撞到停靠路口的車輛,120救護車失控與在該路口西北角等待紅綠燈的湘A8xx*、湘AXxx*、湘J1xx*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了被害人林某1死亡、被害人陳某、高某、林某2、蔡某受傷,五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機動車駕駛人
必須時刻牢記安全第一
如遇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
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讓行!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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