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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2024-05-29
, 來自:江蘇省0==
不需要工作經驗,時間自由”
看到這樣的主播招聘信息
很難不讓人心動吧
當心,別賺錢不成反被坑!
來自安徽某高校表演系的羅莉(文中受訪主播均為化名)剛成年就站在了“云端”——拿3個月租房補貼,擁有免費直播設備,成為某直播平臺舞蹈區頭部主播,某大公會也向她拋出“橄欖枝”。
“跳跳舞,錢就來了,不用問爸媽要生活費,那時候我覺得一切都很美好。”羅莉說,直到公會和平臺給她扣上“未滿足合同約定”的帽子,背上兩場官司,她才跌回現實。
去年12月,羅莉上了熱搜:“被××平臺索賠8000萬的女大學生。”她就是其中的主人公。
羅莉一直無法理解,天價違約金從何談起?“基于平臺培養主播產生的高昂成本”——仲裁申請書中,直播平臺稱其為培育羅莉投入“經核算推廣成本費用價值291萬元”。
近年來
越來越多大學生坐在聚光燈下
成為直播大軍的一員
但由于缺乏社會經驗與法律意識
一些主播掉入合同陷阱被困直播間
就讀于北京某高校大四的邱念也正面臨違約金賠償。大一下學期,她與一家MCN機構(專門為網絡視頻創作者提供服務的機構)簽了合同,該機構承諾每個月給她保底薪資8000元,每天直播5個小時,每個月直播25天,合同期限為3年。然而實際上,她卻被要求每天直播6個小時,每個月直播26天。邱念要求按照合同執行,遭到對方拒絕。直播滿一年后,因學校課程緊張,邱念無法再滿足直播時長要求。過了一段時間,她被MCN機構起訴,對方向她索賠13萬余元。
機構設定的直播時長很難完成,違約金又特別高,賠不起就只能繼續直播還錢,這就好像一個閉環,主播在里面永遠跳不出去,不少大學生同事主播都一起被起訴了。
記者采訪發現
一個月26天,一天播足6小時
這樣的超長直播時長要求
在MCN機構與主播的合同中很常見
但想完成這一要求,卻不容易
李楠簽約的MCN機構曾承諾給她專業培訓、內容策劃、直播技術和運營指導等支持,每個月保底工資為6000元,前提是李楠每個月至少直播26天,每天直播時間不低于6個小時,李楠直播所獲得收益的10%由MCN機構所有。按合同要求直播1個月后,李楠并沒有拿到6000元的基礎薪酬,MCN機構給出的原因是她沒有足夠的有效直播時長。
“不知道他們對‘有效’是如何認定的,每次直播我都認認真真對待,從沒有‘水’過時長。”李楠說。
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不同的合同里,直播時長和有效直播時長標準并不一致,但“有效直播時長不足”已經成為MCN機構拒絕給主播支付保底薪酬的常用理由之一。
多名大學生主播向記者提出,6小時的有效直播并非易事,需要快速準確地擊中觀眾的情緒,學會接住自己埋下的梗,琢磨自己的話術、妝容、直播場景等,對于還有學業要求的大學生來說很難做到。
那么
MCN機構是如何利用合同
將大學生主播困在直播間的?
合同中都有哪些不利于主播的條款?
薪酬“缺斤短兩”是否合理?
湖南商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炎代理過近百起主播與公會的糾紛。他介紹,一些MCN機構招主播,會先用一筆2000元至3000元的簽約費作誘餌,簽完合同以后,會給主播寄一些廉價的直播設備,然后監督主播直播。一旦主播達不到合同要求又不能及時調整,公會就會以主播違約為由要求其賠錢。
針對一些主播完成了直播時長卻拿不到底薪的問題,李炎分析,這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計時機制不合理,“直播有效天”“直播有效時長”與“直播天數”“直播時長”并不是一回事。但機構在簽約的時候,通常告訴主播一天播6個小時就夠了,可實際上這6個小時是有效時長而不是直播時長。所以一些大學生主播往往只能堅持一兩個月,之后多數選擇停播,停播以后就會被MCN機構發催告函,催促主播復播,如果不繼續直播則是違約,有的主播不能堅持,放棄這一行則要面臨高額索賠。
曾為MCN機構提供法務咨詢服務的劉昕表示,MCN機構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或者簽訂直播合作協議而非勞動合同,陷阱往往藏在合作期限、分配方式等條款中。例如在合作期限一欄中,夾雜著協議期滿后自動順延的條款。在直播賬號一欄中,對于直播賬號的注冊和實名認證以及綁定手機號信息等由MCN機構所有,目的是讓主播在違約或者解約后將直播賬號留在MCN公司。
“在收益分配一欄中,MCN公司往往將保底收益的方式轉換為收益分成模式。這就意味著,如果MCN機構與主播約定了連續給主播3個月的保底工資,每個月保底5000元,一旦主播在3個月內有1個月的分成收入超過保底的5000元,則MCN機構在次月無需給主播保底工資。結算時不會每月固定日期打款,目的是規避勞動關系。”劉昕說。
業內人士提到,在平臺經濟模式下,平臺以“流量”為誘餌,要求經紀公司對旗下主播的直播內容、直播時長作出規定,總體上呈現“平臺—中間商(經紀公司)—勞動者(簽約主播)”的勞動控制策略。在這一策略下,尤其是大學生主播極易陷入過勞困境。如,主播未播夠相應時長,將導致當日的勞動時間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直播前的準備以及直播外的高強度創意活動,都難以被認定為工作時間下的勞動,無法產生直接報酬收入。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建議,規范直播時長認定規則,要對直播外勞務活動作類別化分析。“經紀公司認定直播時長無效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中按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亦認定該約定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經紀公司可以通過流量扶持、獎金等激勵方式引導新人主播進行持續直播,但不應扣除勞動報酬。此外,當直播時長和勞動報酬掛鉤后,還會產生主播期望延長直播時長的情形。直播準備活動、拍攝制作短視頻以及參加直播平臺活動等勞務活動應當被認定為工作時間下的勞動,其活動呈現出類似‘待命時間’下勞動的效果。”鄭寧說。
網絡直播亂象還需合力整治
大學生主播也要提升甄別能力和法律意識
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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