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這是一起涉及不正當競爭和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案件的背景是景陽中德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景陽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與成都老莊汽車工業有限公司、K某某等之間的糾紛。老莊汽車公司聲稱景陽公司侵犯了其技術秘密,并要求法院判令景陽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了多項專利申請和專利權的爭議。
老莊汽車公司主張的侵權證據主要包括8項專利,其中7項專利已經授權給景陽集團公司,而第8項專利的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此外,老莊汽車公司還在審理過程中主張了另外17項專利的權利。其中,一項專利的權利屬于景陽上海公司,其余16項專利權目前仍然有效。
在本案中,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提出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之訴。根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原告在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時,需要提供三項特定條件的初步證據。這些條件包括被告向原告發出侵權警告或對原告進行侵權投訴、原告向被告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及催告時間、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缺少任何一項條件,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將不被受理。
根據文檔中提供的信息,老莊汽車公司在本案中向景陽公司發出了侵權警告,并在合理期限內提起了訴訟。因此,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有權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之訴。
總結起來,這是一起涉及不正當競爭和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老莊汽車公司聲稱景陽公司侵犯了其技術秘密,并提供了多項專利作為侵權證據。在審理過程中,景陽公司提出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之訴。根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景陽公司有權提起此訴。
景陽中德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景陽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與成都老莊汽車工業有限公司、K某某等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本文為真實案例整理,文中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由:
不正當競爭糾紛、專利權權屬糾紛、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
相關案號:
(2018)川民初311號、(2020)川01民初2124號、(2020)滬73知民初653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2241號
當前程序:
民事一審
民事裁定書
文書正文
事實依據
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責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事實與理由:首先,催告函涉及8項專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僅立案受理老莊汽車公司對其中7項專利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權屬提起的訴訟,案號分別為(2020)滬73知民初897、901、904-906、909、910號(以下簡稱上知系列案);老莊汽車公司對第8件專利號為CN201610634961.7、名稱為“一種通過操作虛擬按鈕對車輛進行控制的裝置及方法”的專利(以下簡稱961.7號專利)并未提起訴訟。上知系列案并未包括催告函中涉及的全部專利,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就961.7號專利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原審法院應予受理。其次,上知系列案審理范圍無法覆蓋本案。上知系列案的案由為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而本案系基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2018)川民初311號案(以下簡稱311號案)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的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屬侵權糾紛,兩者性質及案由不同;且311號案審理過程中,上知系列案已立案受理,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以上知系列案已立案為由,向四川高院提出中止審理311號案,四川高院不予準許,因此,本案與上知系列案為不同案件。再次,即使本案與上知系列案存在關聯,也應該中止本案訴訟,等上知系列案審理結束后再行審理本案,而不應駁回起訴。
針對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的上訴請求,老莊汽車公司辯稱: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裁定。第一,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中主張侵權的專利為25項,老莊汽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收到景陽公司催告前,已經對311號案所涉全部有效專利提起訴訟,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起訴不符合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構成要件,應予駁回起訴。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原審中主張確認41項專利不侵權,超出了老莊汽車公司發出的侵權警告范圍。即使認為311號案中老莊汽車公司就上述41項專利提出侵權警告,老莊汽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也亦在收到催告函前就上述41項專利中全部有效專利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針對961.7號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決定在老莊汽車公司提起上知系列案前已經生效,老莊汽車公司就該專利無提起權屬糾紛訴訟的必要及可能。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認為原審法院應至少就該專利審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的上訴事由不能成立。第三,上知系列案的審理范圍完全覆蓋本案爭議。雖然上知系列案為專利權屬糾紛,與本案案由不同。但是,上知系列案中老莊汽車公司請求確認相關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歸老莊汽車公司所有的訴訟請求,系基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等不法獲取老莊汽車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上知系列案關于權屬的判斷涉及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等是否存在不法獲取老莊汽車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基本事實的查明。顯然,上知系列案的審理范圍大于本案。對于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起訴訟的判斷,法律并未苛求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提起的訴訟必須與發出侵權警告涉及的訴訟案由保持一致,只要該訴訟所指向的侵權事實與發出侵權警告涉及的事實具有一致性,不論其案由是否一致,就應當認為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提起了訴訟,這也符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的制度設置目的。311號案件中,四川高院確實對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提出的中止審理的請求未予支持,但是不能基于此,得出上知系列案與本案審理范圍不同的結論。第四,本案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本案為確認不侵權訴訟,與上知系列案不屬于一案應當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的情形。
針對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的上訴請求,景陽上海公司述稱:同意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依據的事實理由。
景陽上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責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事實與理由:除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前述提及的理由外,還認為上知系列案中景陽上海公司并非案件當事人,因此,即使上知系列案與本案所涉及的專利存在部分重合,仍無法解決景陽上海公司關于催告函中涉及的8項專利權利不穩定及景陽上海公司不侵權的主張,故,原審法院應當受理景陽上海公司本案起訴。
針對景陽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老莊汽車公司辯稱: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中主張侵權的專利為25項,景陽上海公司為其中201710556586.3號專利的權利人。老莊汽車公司已就該項專利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20)滬73知民初653號。老莊汽車公司在2018年10月10日起訴時的被告為景陽中德公司和向某某、鐘某某、寇某某四個被告,證據包括8項專利。就該8項專利而言,老莊汽車公司不認為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由于老莊汽車公司增加了涉嫌侵權的專利作為證據,故于2019年6月25日追加了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為被告。因此,如僅就老莊汽車公司311號最初提及的8項專利,老莊汽車公司未向景陽上海公司發出侵權警告,該公司無權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針對景陽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述稱:同意景陽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依據的事實理由。
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起訴請求:判令老莊汽車公司對其于311號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不享有任何權利,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未實施侵害老莊汽車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未侵害老莊汽車公司任何權利,即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所申請的41項專利未侵害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中所主張的10個技術秘密。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老莊汽車公司向四川高院起訴稱,景陽成都公司申請的8項專利系其前員工利用在老莊汽車公司工作期間所掌握的技術秘密所獲得的專利,主張景陽成都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該案為311號案。立案后,老莊汽車公司先后追加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為該案被告。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中未舉證證明其系所主張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主張的秘密點滿足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以及秘密點與涉案專利具有同一性。事實上,311號案的涉案專利均系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自主研發所得,而非通過不正當手段知悉的老莊汽車公司的商業秘密。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開庭審理后撤訴,使得其是否行使訴權的意思表示回歸到了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也導致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侵害其商業秘密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老莊汽車公司郵寄催告函,書面催告老莊汽車公司明確真實意圖并行使訴權,但其簽收滿一個月后未作任何回應,故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在滿足書面催告、合理期限等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糾紛應用法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民事證據規定)第五條“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一)被告向原告發出侵權警告或者對原告進行侵權投訴;(二)原告向被告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及催告時間、送達時間;(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之規定,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能夠提起本案訴訟應當從前述法律規定的內容予以認定,主要為以下要件:
第一,關于被告是否已向原告發出過侵權警告。311號案的提起,意味著老莊汽車公司以起訴的方式宣稱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知悉、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其所享有的技術或商業信息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司法機關予以制止。通常而言,提起侵權之訴的行為如同侵權警告的發出,一樣會致使被訴行為陷入合法與非法的法律爭議之中,只是隨著司法裁決的作出,這種行為合法與否的不確定狀態也將一并消除。如果司法機關未能作出裁判,訴訟因撤訴而終結,且雙方也未對被訴行為能否繼續達成共識,起訴后撤訴的行為則只能產生有人發出侵權警告且未放棄該警告的效果,即讓被訴行為繼續處于一種合法性有爭議的狀態中,進而危及被告的正常經營。因此,本案老莊汽車公司提起前案訴訟隨之撤訴,但又并未放棄其侵害商業秘密指控的行為,應當視為向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發出過侵害商業秘密的警告。
第二,關于原告是否向被告發出了有效的催告。在老莊汽車公司撤回311號案起訴后,于2020年1月13日簽收了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郵寄的催告函,該函件載明,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中,主張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8項專利均系利用老莊汽車公司技術秘密進行的申請,老莊汽車公司于該案開庭后撤訴,導致該8項涉案專利是否侵害商業秘密處于不確定狀態,故要求老莊汽車公司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業秘密訴訟。在本案原審聽證中,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陳述其要求法院認定涉及41項專利(含前述8項專利)的專利申請行為未侵害老莊汽車公司的商業秘密。同時,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還提出雖然老莊汽車公司在前案中只主張了該8項專利,但所舉證據卻包含有41項專利的證據材料。催告作為一項起訴要件,其內容應當指明催告人對警告事項的否認,并包含要求警告人就警告行為提起訴訟的意思表示。在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的催告函已包含否認老莊汽車公司在前案的侵權主張并要求其再次起訴的情況下,該催告屬于有效的催告。需要說明的是,催告函所涉爭議事項應以警告事項為限,對催告的有效性判斷也只應基于催告內容,并結合警告事項進行審查。因此,當事人在有效催告后,是否在確認不侵權之訴中提出了額外的不侵權主張,不影響催告的有效性,故原審法院對老莊汽車公司關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發出催告函的內容與本案訴請要求確認不侵權的內容不一致不應當視為有效催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內對警告事項提起訴訟。本案中,老莊汽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本案起訴前,于2019年5月16日左右就前述8項專利及其他34項專利,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42件專利權權屬糾紛,以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及其員工不法獲取技術資料、信息進而申請專利為由,要求確認前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老莊汽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所有,該批案件后因管轄爭議而移送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從該批案件的訴訟主張來看,老莊汽車公司關于專利權或申請權歸其所有的請求,系由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不法獲取技術信息的主張予以支撐。因此,就訴爭8項專利的技術獲取、專利申請行為侵害老莊汽車公司商業秘密的警告,老莊汽車公司已在催告時間之前提起訴訟,故本案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起訴要求確認與該8項專利有關的行為不侵權,不符合該類訴訟的起訴條件,應當予以駁回。對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確認不侵權的其他行為,一方面可以視為超出侵權警告范圍,缺乏起訴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在于該要求以為相關權屬爭議案件的審理范圍所覆蓋,不應再行受理。因此,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知識產權民事證據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景陽中德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景陽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景陽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二審中,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催告函所涉及的8項專利對應上知系列案的起訴狀;證據2.上知系列案其他34案的起訴狀;證據3.311號案庭審筆錄。上述證據擬共同證明:1.景陽上海公司并非催告函所涉8項專利對應上知系列案中的當事人;2.上知系列案未包含961.7號專利;3.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曾以上知系列案為由申請中止審理311號案,四川高院未予準許。
老莊汽車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為:認可證據1-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認為無法實現證明目的,主要理由為:961.7號專利權已經無效,故老莊汽車公司未就該項專利提起訴訟;311號案中,四川高院并未說明駁回中止審理的申請的具體理由,無法證明四川高院認為311號案與上知系列案審理范圍不一致。
本院認證意見為:對證據1-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該組證據能否實現證明目的將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二審中,老莊汽車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311號案件的起訴狀,擬證明老莊汽車公司最初提起311號案件時的被告不包括景陽上海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無權提起本案確認不侵權之訴。
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為: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不認可該證據的證明目的,311號案件中,老莊汽車公司追加了景陽上海公司為被告。
本院認證意見為:對于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能否實現證明目的將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一)關于老莊汽車公司向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發出侵權警告的相關事實
老莊汽車公司以景陽成都公司、向某某、鐘某某、寇某某為被告,向四川高院提起侵害商業秘密之訴,四川高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即311號案件。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件中主張向某某、鐘某某、寇某某曾在老莊汽車公司處任職,并簽署了保密協議,后三人離職去景陽成都公司處工作,并以在老莊汽車公司處工作所掌握的技術秘密申請了大量與電動車技術有關的發明專利,構成對老莊汽車公司相關技術秘密的侵害,老莊汽車公司請求判令景陽成都公司、向某某、鐘某某、寇某某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該案中老莊汽車公司提交景陽成都公司、向某某、鐘某某、寇某某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為201610620153.5、201610620154.X、201610620155.4、201610620157.3、201610620087.1、201610620088.6、201610620089.0、201610634961.7等8項專利(以下簡稱第一次主張權利的8項專利),該8項專利的申請人為景陽成都公司或景陽集團公司,其中201610634961.7號專利,即961.7號專利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其余7項專利均已授權,目前專利權人均為景陽集團公司。
311號案件審理過程中,2019年6月25日,老莊汽車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請追加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為被告,并在四川高院2019年8月23日組織的開庭中就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為201710556586.3、201620823425.7、201620823484.4、201620823472.1、201620823420.4、201620823481.0、201620823477.4、201620845368.2、201620823483.X、201621364131.9、201710058475.X、201720438769.0、201720103351.4、201720102913.3、201720439335.2、201720103136.4、201710058593.0等17項專利(以下簡稱第二次主張權利的17項專利)主張權利,其中,201620823420.4號專利(以下簡稱420.4號專利)因景陽集團公司為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專利權,其余16項專利權目前均處于有效狀態,除201710556586.3專利權人為景陽上海公司,201720102913.3號專利權人為景陽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外,其余14項專利當前專利權人均為景陽集團公司。
311號案件中,除老莊汽車公司明確主張權利的前述25項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外,根據老莊汽車公司補充提交的證據,可能涉及侵害技術秘密的相關專利,還包括專利號為201730123270.6、201730227291.2、201720243704.0、201720269612.X、201720332311.5、201720242123.5、201720269048.1、201720243644.2、201720766423.3、201720766438.X、201720769524.6、201720625821.3、201720307818.7、201720625018.X、201720625094.0、201720331650.3等16項專利(以下簡稱311號案涉及的16項專利),其中201720766423.3、201720766438.X、201720769524.6號專利權人為景陽上海公司,其余專利權人為景陽集團公司。
2019年12月25日,老莊汽車公司撤回其在311號案中對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的起訴,四川高院裁定準許。
(二)關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向老莊汽車公司發出訴權行使催告的相關事實
老莊汽車公司撤回311號案起訴后,2020年1月10日,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向老莊汽車公司發送催告函,催告老莊汽車公司就311號案第一次主張權利的8項專利提起侵害商業秘密訴訟。2020年1月13日老莊汽車公司簽收了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郵寄的該催告函。
(三)關于老莊汽車公司對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提起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的相關事實
2018年10月12日四川高院受理311號案件、2019年12月25日老莊汽車公司撤回311號案件起訴前,即在2019年5月16日前后,老莊汽車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分別以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及其相關員工等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42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主要理由系認為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及其員工不法獲取老莊汽車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的技術資料、信息進而申請專利為由,要求確認相關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老莊汽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所有。該42件案件后因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提起管轄權異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該42件案件中涉及到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與311號案件中涉及到的專利具體關系如下:1.包含311號案件中老莊汽車公司第一次主張權利的8項專利中的7項,另一項961.7號專利因未予授權,老莊汽車公司未再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2.包含老莊汽車公司第二次主張權利的17項專利;3.包括311號案件老莊汽車公司補充提交證據中涉及的其他16項專利;4.增加了311號案件中沒有涉及的2項專利。
該42件案件目前審理情況如下:1.其中1件案件涉及420.4號專利,因景陽集團公司放棄專利權,老莊汽車公司申請撤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準許。2.其余41件案件,29件案件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正在審理,12件案件老莊汽車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準許,后老莊汽車公司針對相關12項專利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目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之訴。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第五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一)被告向原告發出侵權警告或者對原告進行侵權投訴;(二)原告向被告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及催告時間、送達時間;(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依據該規定,允許收到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被警告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夠激勵創新,也會限制自由競爭。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依法受到嚴格保護,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發送侵權警告是其行使民事權利的合理方式;另一方面,必須準確界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權利界限,禁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僅憑自稱權利人侵權警告,就使被警告人處于不安狀態,進而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若不對權利人的權利加以適當限制,將會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構成極大威脅。因此,為了平衡和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和被警告人的合法權益,允許被警告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既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避免雙方知識產權糾紛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也是為了盡量減少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給被警告的合法經營者增加的負擔。基于此,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除了要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外,原告還必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前述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第五條限定的三項特別條件,缺少任何一項條件,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均不應當被受理。
本案中,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本院評述如下:
(一)關于老莊汽車公司是否已經向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發出侵害商業秘密警告
老莊汽車公司在311號案件中明確主張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實施了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分兩次明確主張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申請的25項專利涉嫌侵害老莊汽車公司的商業秘密,此外,根據311號案在案證據,還涉及到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申請的其他16項專利。顯然,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因老莊汽車公司提起311號侵害商業秘密之訴,已經處于不安狀態,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受到影響,應當認定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在本案中已經舉證證明其收到了老莊汽車公司的侵權警告。
至于老莊汽車公司主張其并未對景陽上海公司就第一次主張的8項專利提起侵權訴訟,景陽上海公司無權就該8項專利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抗辯事由,本院認為,雖然在311號案件中,老莊汽車公司提起訴訟時,確系僅以景陽成都公司及向某某等個人為被告,且僅涉及第一次主張的8項專利,但由于在311號案件訴訟中,老莊汽車公司已經追加景陽上海公司等為被告,并且補充提交了涉嫌侵權的其他專利作為證據,因此,基于景陽上海公司確系311號案件被告及311號案件審理范圍已因老莊汽車公司申請超出老莊汽車公司第一次主張的8項專利范圍等基本事實,原審法院認定景陽上海公司收到本案侵權警告并無不當。老莊汽車公司認為景陽上海公司無權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與在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已經向老莊汽車公司發出訴權行使催告
根據在案事實,在老莊汽車公司撤回對311號案件的起訴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已經向老莊汽車公司發出書面催告函,催告老莊汽車公司就311號案相關專利提起侵害商業秘密訴訟,老莊汽車公司簽收了上述催告函,應當認定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已經向老莊汽車公司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原審法院對此認定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三)關于老莊汽車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
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認為老莊汽車公司目前在上海知產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與本案涉及的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法律關系并不相同,不能據此認定老莊汽車公司已經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老莊汽車公司認為,其已經在本案訴訟前,針對311號案中涉及的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等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通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之訴主張權利;而針對311號案件中的961.7號專利在相關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未予涉及,系由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該項專利申請的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再行提起權屬糾紛之訴已無實際意義。對此,本院評述如下:
首先,由于知識產權權利客體的無形財產特性,侵權行為一般表現為權利歸屬不發生轉移,比較隱蔽地利用他人知識產權非法獲利的情形;也可能表現為權利歸屬發生轉移,公然將他人知識產權登記或申請為己有的非法占有情形。因此,審查判斷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要件,應當充分考量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權特性對于侵權行為證據發現和維權訴訟方式選擇的深刻影響。其中,對于“合理期限”的判斷,應當根據知識產權權利客體類型等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量侵權行為證據發現的難易程度和訴訟準備所需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對于“提起訴訟”的判斷,應當包含可以實質解決雙方爭議、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狀態的所有訴訟形式,如因侵害知識產權之訴和確認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之訴,均以判斷權利歸屬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故,如果權利人提起的確權之訴涵蓋了侵權警告中涉及的相關知識產權客體,則應當認定權利人已經“提起訴訟”。
其次,根據在案事實,老莊汽車公司無論2018年10月12日在四川高院提起311號侵害商業秘密訴訟,還是在2019年5月16日前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42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均系基于老莊汽車公司認為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及其相關員工等申請相關專利的行為侵害了老莊汽車公司的技術秘密。顯然,311號案件的審理范圍和后續42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審理范圍均以審查判斷相關技術成果歸屬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故,老莊汽車公司雖然撤回了311號案件的起訴,但保留了相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的起訴,且老莊汽車公司提起相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的時間早于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發出催告函的時間,故應當認定老莊汽車公司已經在發出警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
再次,關于311號案件中老莊汽車公司提起訴訟時明確主張權利的961.7號專利所涉相關技術方案,因老莊汽車公司目前提起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未予涉及,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確認本案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問題,因老莊汽車公司針對311號案件第一次主張權利的8項專利中的7項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時,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961.7號專利申請決定已經生效,老莊汽車公司未就961.7號專利技術方案提起相關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訴訟,可以視為老莊汽車公司已經撤回針對961.7號專利所涉技術方案的侵權警告。故,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針對961.7號專利所涉技術方案不具備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
最后,關于311號案件起訴后老莊汽車公司擴大主張權利范圍涉及的其余33項專利,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問題,對于其中所涉及的420.4號專利,因景陽集團公司為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專利權,專利權已經失效,老莊汽車公司未就該項專利提起相關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可以視為老莊汽車公司已經撤回針對該專利所涉技術方案的侵權警告。對于其余32項專利,根據在案證據,老莊汽車公司均已在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相關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故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針對311號案件涉及的其余33項專利所涉技術方案亦不具備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
綜上所述,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不符合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本案訴訟自始不能成立,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認為即使本案訴訟與上知系列案件有關,本案也應當中止訴訟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的起訴,并無不當,但是,因本案系確認不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與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權利客體并不相同,原審法院在說理部分援引了專利糾紛應用法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屬于適用法律有瑕疵,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景陽成都公司、景陽集團公司、景陽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裁定事實查明、法律適用雖有瑕疵,但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定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