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原是某餐飲公司的一名冷菜廚師,他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其負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在職期間接觸的技術信息如烹調方法、配方、技術訣竅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僅用于完成餐飲分配的工作任務。
協議還約定,劉某受雇期間不得組織參與任何與餐飲公司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在勞動合同終止后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進行或牽涉進任何與餐飲公司業務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劉某若不履行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所取得的利益歸餐飲公司所有,且應支付違約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劉某從餐飲公司離職,后來先后入職兩家酒店從事配菜及冷菜廚師工作。
2023年4月,餐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賠償損失9.1萬余元,但在劉某離職后,餐飲公司并未向其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劉某與餐飲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其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廚師,從事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常規冷菜的制作,并不會接觸和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
因此,法院認定餐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屬無效,對公司主張劉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