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審理法官介紹,本案涉及當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時,建筑物的管理人、使用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其特點在于:
致害物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
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存在設置或管理瑕疵。
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且其對造成損害的其他責任人享有追償權。
本案中,盧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可以免除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其沒有證明其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此次事故暴露出涉案房屋設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房屋所有人、管理人等主體除了對車主進行合理賠償之外,還應秉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敬業精神,積極排查整治潛在隱患。
法官提示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對房屋狀況盡到維護保養的責任,及時排查風險隱患,保持租賃物的安全適租狀態,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