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宇宙
:1996年我孩子2歲時,我與父母向村委會及公安機關申請了分戶,經相關機構核準后,1997年我們家庭以“戶”為單位取得了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1998年4月我與妻女取得了市公安局頒發的農村家庭獨立戶口簿(我為戶主)。經考查國土部門檔案1998年全國農村土地確權時,那一年我戶與我父母戶確實共同享用一塊宅基地,但是那時我夫妻和我父母已經分了戶!我和妻兒已經取得了我們村集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因為經濟拮據沒有建房資金故未向村委會申請分配宅基地……
現在鎮政府某領導以1998年全國土地確權顯示我戶和我父母戶共同使用了一塊宅基地,就認為我戶已經享受到了宅基地。[表情]
不知道某領導真的是草包還是法盲?《國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一戶一宅”呢?[表情]
請問一下,農民的子女在與父母分戶后(未分配到宅基地之前),不和父母住在一起,難道只能睡在露天田野間?[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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