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還是違法成本太低了,這是在百度上查到的: 《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散(派)發的剩余印刷品。
再說發廣告的人你根本不知道是誰,他邊走邊扔如果不是被當場抓住很難發現的。曾經碰到過一個給汽車插小廣告的,被我吼了一聲就停手了,但是等我走了看后視鏡他又在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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