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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合法產權住房落戶
有關事項的通知
公規〔2024〕3號
各市(區)局、分局: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吸引更多流動人口在蘇州落戶安居、就業創業,市局決定實施合法產權住房落戶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際居住的非蘇州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擁有或者購買的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辦理退休手續)可以申請辦理戶口隨遷。
(一)擁有本市合法產權住房的;
(二)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網簽備案的。
房屋產權人、購房人為兩人及以上的,需經所有產權人、購房人協商一致確定其中一人申請立戶遷入,同時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戶口隨遷,其他共有產權人、購房人不再適用本通知規定。
房屋產權人、購房人為未成年人的,在申請落戶時需要隨監護人一并遷入。
二、申請材料
辦理落戶應當由本人到場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江蘇省居住證;
4.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經住建部門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購房發票。
申請隨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根據投靠落戶情形一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登記信息能夠證明親屬關系,或者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查明親屬關系的,不再另行提供關系證明。
房屋產權人、購房人為兩人及以上的,一并提交其他產權人、購房人同意落戶聲明和居民身份證。
三、受理審批
落戶申請由屬地縣(區)級公安機關政務服務中心或者戶籍派出所(便民服務中心)受理,所屬縣(區)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申請人可以通過“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辦理戶口遷移,即申請人只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遷出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無需前往遷出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四、其他說明
1.本通知規定的合法產權住房,是指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2.不動產權證書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時還應當提供《不動產登記簿查詢記錄》。
3.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本通知與我市現行戶籍政策并行實施,并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執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蘇州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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