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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2024-08-22
, 來自:江蘇省0==
張某于2018年入職江蘇昆山一家模具公司后,被查出肝功能不全。醫院診斷證明顯示,乙肝二對半無明顯異常。然而公司認為張某的病癥可能存在傳染性風險,想將其調崗。張某考慮工資待遇差異不同意,被公司強行安排休病假。4個月后張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并未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且已提供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公司要求張某調崗構成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在調崗未成后強制要求張某休假,并按照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屬于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犯。法院認為,公司行為已構成就業歧視,最終,綜合考慮張某實際在崗情況,法院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38000余元。
來源:新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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