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句句在講法講權利,卻又處處不考慮小區是全體業主的,不是物業的,物業是來上班的,從任何一條法律法規來說,他都沒權利擅自處理不屬于自己產權的物品。開發商要賣車位,他也要拿到國土局,物價局等各部門蓋了公章的文件才可以。更別說一個只有管理權的物業公司了。他哪來的權利把地面車位長租或者長期固定給某一個業主,這時候樓主沒想過物業也是外人嗎,誰給他的處置權呢?而且哪個物業敢跟你簽這么長時間的長租合同?車位即使要固定,也只能一年抽簽一次來決定,或者采用先到先停的原則。不是你先住在小區里了,這個公共區域就是你的了,按照這個原則,最后一個進入小區入住的,都沒公攤面積和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