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陽光昆城小區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是否同意“取消目前路面固定車位的管理模式、全部實行先到先停”的管理模式投票,F投訴如下:
1.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集人主體資格不合法。昆山高新區柏廬城市管理辦事處紫旭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召集人,無法律依據,涉嫌違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臨時會議的主體應該是業主委員會或者是物業管理委員會。
2.程序不合法。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未制定議事規則,未根據議事規則進行議事,程序不合法。2024.05.16公告投票期為2024.05.31-07.14,2024.07.11又公告延期至2024.08.28,且相關投票規則誤導公眾,導致近期有不少業主要求撤回。
3.組織過程不公正。沒有成立大會組織機構與成員,僅籠統地稱之為由志愿者參與,沒有公開大會領導小組、辦公小組成員,整個過程不透明不公正、而且現場投票環節沒有核驗投票人產權證、身份證等信息,也沒有監票人等關鍵環節。
4.部分投票涉嫌造假代簽(如41棟102室等),有待政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
另查明: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房[2009]274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1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條: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該文的發文依據是物權法,住建部的指導意見根本沒有物管會的概念,早已與時代脫節,為什么不按照最新的蘇州市或者江蘇省的相關條例執行呢?而且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物權法已同時廢止,上位法已廢止,該文件不再具有效力,且僅是部門文件,未經人大依法審議通過。第5點,作為社區職能,不緩解鄰里之間矛盾,總是制造矛盾,激發矛盾。包括電梯事件,弄的鄰里之間惡言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