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刑事方面,涉嫌高空拋物罪,由警察去調查,如果查到這個人,就要坐牢承擔刑事責任的,這個賠償少,只賠財產損失,就是醫療費護理費之類的,不賠死傷賠償金,不賠精神撫慰金。另一個就是按民事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所以及時報警,讓警察先查一下,查不清誰是責任人,總要查清要告到法院的那些住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等戶籍身份信息,否則沒有明確的被告身份信息,只有門牌號或者一個被告的名字,法院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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