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雖受害人楊某某排隊地點在超市門外且在超市營業時間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門外排隊的群眾就是為了參加超市組織的搶購活動。
而且,在營業時間之前排隊亦是因為超市組織的本次促銷活動僅限前100名消費者享有購物優惠。故而,受害人楊某某排隊的地點及時間符合常理,被告某購物超市應當預料到此種情形的發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與此同時,受害人楊某某時年已滿84周歲,應當預見在擁擠的隊列中參與搶購可能存在的危險性,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較大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楊某某死亡的經濟損失,由超市方承擔30%賠償責任,合計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楊某某孫子、孫女)自負70%責任即221608.87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