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發放、償還等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簡稱購建)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四條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當地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受托銀行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協議》。
受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協議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繳存人本人與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下同)、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下同)共同購建自住住房的,可共同申請一筆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買受人及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借款申請人。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按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全國范圍內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
(四)在蘇州市范圍內購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認定標準;
(五)購買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六)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貸款償還能力,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落實貸款擔保;
(八)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買受人購買住房;
(二)購買部分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除外);
(三)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
(四)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或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提取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
(五)5年內存在公積金貸款代償記錄;
(六)個人征信系統存在近兩年內連續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記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按余額法或基數法計算的可貸額度;
(二)不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三)不超過住房總價與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四)月還款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應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第十一條 所購住房是存量住房的,住房總價按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兩者中的低值認定并計算貸款額度。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足以支付購建住房所需價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并由受托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請人發放。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不超過30年,存量住房的貸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購住房剩余土地使用權年限。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內如遇利率變動的,按下列規定調整:
(一)貸款期限為一年期的貸款,利率不作調整;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調整日前已發放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借款申請人可以選擇下列擔保方式:
(一)有價證券(借款申請人或第三方名下國債、國庫券〈國家規定不可質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銀行的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等有價憑證的質押擔保;
(二)借款申請人或第三方個人賬戶等額住房公積金余額的質押擔保;
(三)擔保機構提供的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選擇有價證券或有價憑證質押擔保方式的,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有價證券或有價憑證交付受托銀行。
第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選擇等額住房公積金余額質押擔保方式的,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由分支機構辦理相應個人賬戶的凍結手續。
第十八條 借款申請人選擇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與擔保機構簽訂書面保證擔保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五章 房源管理
第二十條 借款申請人購買新建住房并選擇保證擔保方式的,只需所購住房樓盤已辦理公積金貸款備案,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加強對備案樓盤的跟蹤管理,及時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后續相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或終止備案:
(一)出現管理混亂、違法經營、資金短缺的;
(二)出具虛構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的;
(三)備案通過后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
(四)存在金融欺詐或卷入重大經濟糾紛的;
(五)樓盤項目已出現爛尾或存在明顯爛尾跡象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
第六章 貸款辦理時限、要素和流程
第二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應在下列規定期限內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新建住房的,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付購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載明的付清全部購房款日期之前。對因特殊原因超過規定期限的,經分支機構批準可從截止日起順延三個月。
(二)購買存量住房的,從簽訂《存量房買賣協議》《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協議》之日起到房產登記機構頒發新房屋權屬證書日期之前;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相應的規范文本載明的有效期限為準;
2.已竣工的,以《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的一個月內。
第二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婚姻關系證明;
(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四)貸款用途證明;
(五)首付款證明;
(六)房屋套數認定證明;
(七)個人征信報告;
(八)異地貸款的,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九)公積金中心認為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向分支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申請人)、受托銀行、保證人等有關各方共同簽訂借款合同。
第七章貸款發放和償還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機構通知受托銀行發放。
第二十六條 受托銀行收到分支機構的放款通知后,應按下列要求將貸款資金劃入指定的資金賬戶:
(一)購買新建住房的,期房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款監管賬戶,現房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賬戶。
(二)購買存量住房的,劃入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劃入借款申請人指定的本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選一種。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內,借款人可變更一次還款方式。
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選擇與公積金貸款不同的還款方式,即從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中任選一種。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到期還款日前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還清全部剩余貸款。借款人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可選擇縮短貸款期限或減少月還款額。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每年可申請調整一次月還款額度。申請調整月還款額度時,借款人公積金貸款賬戶應無逾期。
第八章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正常還款而造成貸款逾期的,應對逾期金額計算罰息。
第三十一條 對于連續逾期3期、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的公積金貸款:
(一)分支機構可限制該筆逾期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可劃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用以抵償借款人應付款項。
(二)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擔保機構應按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將借款人尚未歸還的全部貸款本息代為清償;
(三)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貸款結清后,借款人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信息按規定報送人行征信。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以欺騙等手段違規獲取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進行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并按規定報送相關部門。
第九章合同變更
第三十五條 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間因離婚、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公積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銀行、擔保機構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各方未就借款合同變更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條 擔保機構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貸款對象、貸款條件、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規定,可根據相關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積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由公積金中心報經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規定發生調整的,從其調整規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2014年12月25日印發的《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來源: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騰房昆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