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的唯一問題是 為什么不堅持在訂合同時寫明依法規定各自承擔繳稅義務? 既然都簽字同意中介的忽悠條款了,也就是你自己放棄了法定的繳稅辦法,事實上明確了你主動承擔賣方的稅務責任作為成交價格條件的一部分。 那還能怎樣?
L]")TQ ~h+3WuOv 去年6月分出售過一套房, 事實上我與買家的成交條件就是各自完成各自的稅務繳稅辦法的。 合同也明確寫明了依法規定完稅。 總結的話, 在稅率沒有變化的實際交易環境中,金額總數是一樣的。 但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在政策多變的時候,是不一樣的。 各自完稅,對買方更公平有利。 說到底,依法辦事,更安全。
IDZn,^ (E[hl 另外,如果賣家年內又有再購新房的, 繳納的個稅還可以抵扣而獲利超額雙份收益。 樓主那更不是想想都更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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