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家雖提前微信告知王某上門安裝時會進行拍攝,但王某并未回復此消息,商家以原告知情并默示同意拍攝為由提出的抗辯,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中“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故不能以原告未作回應,便認定其同意商家進行拍攝、使用肖像。
而且,某商貿有限公司拍攝的視頻對象特定,王某及其家人并非“偶然入鏡”,該公司后將王某的肖像用于商業(yè)宣傳和營利,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對個人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范疇,故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王某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其注冊經營的網絡賬號上對其未經許可使用原告王某肖像一事發(fā)布致歉聲明,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