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新來的人事,在全公司群里發了新的員工手冊,其中規定:
1.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在 10 分鐘以內:第一次的,扣績效 50 元;第二次的,扣績效 100元,第三次的,扣績效150元;
2.遲到(早退)時間在1分鐘以上 30 分鐘以內的,扣績效 150 元:
3.遲到(早退)時間超過 30 分鐘不足60 分鐘或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以上均視為曠工 1 天,以此類推。
叫我們全公司的人簽字。我不同意相關條款,不想簽字。但是別人雖然也有意見,有些人也簽字了。然后人事說,你不遲到不就行了。但是公司8點30上班,規定8點25以后打卡視為遲到。這種符合勞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