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較為普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此類房產該如何分割?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子女結婚時由父母出資購房既是我國傳統上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祝福和物質支持,同時承載著父母對晚年享受天倫之樂的期盼,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但是在子女離婚時,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糾紛也由此產生。
司法解釋:根據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分別予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第106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基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中“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包括出資來源情況。
鑒于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解釋(二)》區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兩大類情況分別予以規定。針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針對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陳宜芳表示,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借口。
案例:房屋系男方父母全款購買,判決歸男方所有、酌定補償女方
當天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19年12月,許某某(男)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名下。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許某某離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范某某起訴離婚,許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依法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與許某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贈與,而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